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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驗票押金,根本不夠實際驗票花費?

2018-12-03 17:49 發佈
請問選舉時候選人交的保證金夠承擔全社會的成本嗎?

要不要廢掉選舉制度?

aznt2000 wrote:
丁丁仇恨值越來越高了,如果重新選舉恐怕票數又要掉了?


這不是選罷法給予的權力嗎?

請問您帶什麼風向? 白風嗎?

柯3000的粉絲請多唸書喔!
重點還是選舉花了幾元吧。

財產申報黃偉哲選舉負債近兩千萬| 政治| 要聞| 聯合新聞網 - UDN.com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090516
2018年4月17日 - 根據最新一期「廉政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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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etn.com › 娛樂
2017年1月4日
aznt2000 wrote:
驗票有多花錢 北院...(恕刪)


這些驗票人員平常上班都是不吃不喝不支薪水的嗎?
aznt2000 wrote:
驗票有多花錢 北院...(恕刪)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就寫的清清楚楚了,如果翻盤就是地方選委會負擔,如果沒翻盤就是丁守中保證金被沒收,一票三塊錢是法定價,如果覺得不夠就請立委修法漲到五塊錢還是十塊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

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政府花了十幾億辦了個所謂的"諮詢性"公投
怎麼沒看到樓主出來喵兩聲 ?

丁丁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你就來喵喵叫

兩套標準太明顯了吧 ?

Joseph.Yang wrote:
政府花了十幾億辦了個...(恕刪)

我之前發文譴責過了
一開始依法驗票~放任柯粉霸凌受害者 人家不驗~又帶風向說法院紙箱訂了
現在驗~又在帶風向說浪費資源~人家驗票400多萬自己繳~不像柯市府拿稅金400多萬去刁難巨蛋

台北市選委會神隱 有沒有違反選罷法沒人給交代
aznt2000 wrote:
我之前發文譴責過了

如果樓主真的發文譴責過這次的"諮詢性"公投
跟您說聲對不起

不過丁丁依法行使權利, 沒啥可批評的
如果覺得不妥, 請樓主倡議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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