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整個司法院,包含大法官會議,都是根據憲法所設立,因此都不能違背憲法第二條主權在全體國民的基本原則。
這段話其實在比如釋字499號也提過。但特別的是,釋字721號跟同婚釋字748號,時間只隔三年,兩個解釋中有很多大法官是重複的,比如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
同一批人,三年前說主權在民是鐵律,任何機構都不能違反;現在說超過50%的投票結果不能違背釋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