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投法第二條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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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東奧正名公投顯然不屬於第一跟第二事項,所以它必定屬於第三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政策」是什麼?不就是政府行政的策略與措施;東奧正名既然是政府的「重大政策」
,怎麼可能放由中華奧會自己決定如何處理?
由此可見:若不是政府刻意規避責任,就是東奧正名根本不該是全國公投的議題,從頭到尾只是一場美麗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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