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拘提、逮捕或解送被告時得使用戒具之外,增列「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顯無脫逃、自殺、暴行、被劫、被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不得使用戒具」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02/1459351/
理由一 未訂定違反者之罰則。
理由二 未訂定明確判斷標準。(所以要等到法官有判例或高等及最高法院刑庭決議作出具體解釋補充,警察才須去注意執行。還好的是台灣出現恐龍法官,是在少數幾位法官下判決的時候,一群法官共同討論的刑庭決議較不會發生。)
畢竟如果你是警察,解送嫌犯時不上戒具導致人跑了,就變成你是嫌犯(刑法第163條第2項過失致人犯脫逃罪)。跟給人犯上戒具,回去被所長唸,最多記申誡。這二個下場你會選那個。
目前我國的刑事相關法律中,個人認為最腦殘的是「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其中規定只要具「原住民身份」觸犯任何刑事法律(包括酒駕)都可以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扶助。這給所有警察,尤其偏遠地區(比如屏東恆春,或桃園拉拉山)的警察處理案件帶來嚴重困擾,試想一下半夜二點如果派出所抓到一個原住民酒駕,如果該原住民要求法律扶助(詢問前權利告知時一定要問),警察就要等到早上上班時間,再通知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前來陪同詢問(可能等律師到場已經中午了),非常浪費時間而且沒有意義。因為一般警察所作的筆錄法庭上根本不採用(傳聞法則)。
「法律扶助法」個人認為本質就是國家出錢成立一個法律扶助基金會來養一堆找不到案件接的律師的保護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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