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ey chang wrote:有誰知道這怎么回事...(恕刪) 選前作為,當然要先聲明,這樣才不得罪掌權政黨,不管選後誰勝誰負,這個問題就沒人深究了更或許是另一個黃俊英式的奧步,當然更要配合演出!
這新聞其實蠻好玩的。選舉算不算「商業活動」?如果能證明韓因為這廣告獲得若干選票,「獲得選票」算不算「受有利益」?「獲得選票」可以算是「獲得對價」嗎?如果算,一票的「對價」應該多少錢?有多少是受原廣告影像吸引,又有多少人是受「二次創作」吸引而來,怎麼分別?如果和泰認真提告,或許我們可以藉此訴訟訂個「法院公定價」,到底一票能賣多少錢?另外,也更深入討論一下「二次創作」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