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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災後重建款!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從2009年經辦縣府莫拉克風災災後修復等111件公共工程案,向包商收受回扣,日前台中高分院判處他22年;經上訴後,最高法院18日駁回其中8件貪污罪,各處12至14年定讞,李朝卿確定須入獄。實際執行刑期的長度,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李朝卿被指控在辦理縣府風災道路修復等111多項工程時,向包商收取1到5成的回扣,2012年11月更被檢調在辦公室搜出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遭收押禁見,2013年被檢方起訴並以新台幣2000萬元交保。2015年南投地方法院一審判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李不滿該判決上訴二審;2017年6月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4日改判22年、褫奪公權10年。
經上訴後,最高法院18日駁回其中8件貪污罪,各處12至14不等刑期,李朝卿確定須入獄;其餘103件發回更審。致於實際執行刑期長度,將由檢察官將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另外,最高法院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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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花冠遭控利用縣府辦理採購案機會,自2010年起透過胞妹張瑛姬洩露評委名單等機密資料給廠商,藉此收取賄賂,涉犯洩密及圖利等罪,高雄地檢署依涉貪污治罪條例收賄、期約賄賂、洩漏標案內容等起訴,一審高雄地院對收賄、圖利部分無罪宣判,但依16個洩密罪判張花冠2年6個月,得以90萬元易科罰金,至於洩漏大埔美二期標案部分,則依洩密罪判1年8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張瑛姬依洩密罪判10年。檢方不服上訴。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二審7月28日審結,張花冠姊妹被訴收賄、圖利罪部分,仍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可上訴。至於張花冠所涉17項洩密罪,改判 1年10個月,得易科罰金;張瑛姬將評審名單給廠商,並收取回扣400多萬元,涉及洩密19項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3年4個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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