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呱吉這樣的行為,你認同嗎?

打電話給業務然後直播
感覺上不是很厚道,會不會害業務失業?
畢竟這個直播行為也只是在"製造另外一個新聞素材"而已

呱吉這樣的行為,你認同嗎?

2018-09-04 23:35 發佈

真的幫不了你 wrote:
打電話給業務然後直...(恕刪)


後面結語

講的還算客觀

不過把自己講的

那麼有職業道德

那就別只挑軟柿子吃

就算是虛假的平衡報導

一般電視台也還是要裝一下



你的說法很公正

但是
台北市不是有付10萬給呱吉
做世大運的宣傳嗎?

他自己也是媒體業者, 又何必去揭開這個面紗?

號霸 wrote:
後面結語講的還算客...(恕刪)

真的幫不了你 wrote:
打電話給業務然後直...(恕刪)



挖洞給人跳 還直播問價錢 背後掛彩虹旗 當觀眾第一天出社會嗎

這自以為很紅的網紅 為了選舉 為了同志的票 為了配合民進黨打擊國民黨

這廢物害的不是中天 是那位業務 沒工作 這真的是斷人生路

衛星台業配 這是台灣人民早已知道的事

食尚玩家沒業配 玩很大沒業配 大時代沒業配

台灣人民 舉目所及 沒一項沒業配的

而相對的 每一家衛星台因政治立場或商業利益所衍生出的偏見

都會在 新聞的呈現上有所偏頗

三立 民視 都說愛台灣 中共爛 結果是什麼 海霸王 陽信為什麼都去中共那賺錢

中天 中視 都說中共好 鄉土情 結果是什麼 人民一邊賺 一邊嫌


現在 這位網紅 在所謂的新媒體得到所謂的支持 但是

那些支持者多是無社會經驗的年輕人 抑或是政治立場相似的老覺青

這些人拉到檯面上 就會成為 萬人響應 無人到場的實例

任何行業都會有默契這件事

政治圈 媒體圈 娛樂圈都是一樣

檯面上 罵的像殺父仇人一樣

檯面下 通通都是麻吉

我相信 現下的媒體圈 應該會防這位網紅 因為牠 在道德上真的越線了



相較於日漸衰退的傳統媒體 這位網紅應該是付不出錢打傳統廣告 所以才會利用這次黑中天的機會後

來獲得支持 這是我能理解的 我認同新媒體的產生 因為 也的確改變了我的收視習慣

但不影響我對是非的判斷


至於他認為 在所謂的新媒體是紅人 那好 為了你的選舉及大位

若能當選 恭喜你 日後記得不能找傳統媒體作業配喔

若不能當選 恭喜你 傳統媒體的生存默契也是相當有趣




ps 當你利用中天打知名度時 我相信 你不會當選的

那位大德是他的選區 他若當選那天 麻煩通知一下 我捐1000到家扶



爛覺青 一名

















真的幫不了你 wrote:
打電話給業務然後直...(恕刪)

呱吉沒簽認同卡

所以開始質疑認同了嗎

真的幫不了你 wrote:
打電話給業務然後直...(恕刪)
住中壢的網紅,,,
做業務要設想客戶說不定會有錄影錄音的可能,
我一直說話都很注意這些,
很多事情本來就不是被公開的,
給予客戶的折扣,內部優惠等等,內部優惠還有限定客戶條件,跟名額,公布是不太道德的,
而且在對方不知道的狀況下公布,道德上也是打折的。




還有,我不知道他是誰?很紅嗎?

aznt2000 wrote:
我不知道他是誰?很紅嗎


我也不認識

他很重要嗎
新聞現在本來就很多是收錢的啦

比如說這個
Allen Yeh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四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第十二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及兒童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服飾等。
二、兒童節目接受文教基金會、機關(構)或非營利組織之贊助。
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播送之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第十三條 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贊助:
一、菸品。
二、跨國境婚姻媒合。
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
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冠名贊助:
一、菸品。
二、跨國境婚姻媒合。
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時,如其他法令限制呈現方式者,應遵守各該法令規範。
第十四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介入節目內容編輯。
二、影響視聽眾權益。
第十五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冠名贊助,該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其大小不得超過節目名稱之標識。
電視事業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得出現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其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
第十六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於該節目播送前或後明顯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
前項揭露贊助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二十秒。
電視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或後揭露贊助者訊息,而於節目中呈現廣告內容者,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除依第十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不得於節目中呈現贊助者之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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