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馬鞍山公安在線 8月17日消息,近日,馬鞍山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在巡查執法過程中發現新浪網民“司波達也太君”在網上多次發表精日辱國挑動分裂的惡劣言論。經查,該網民系我市居民楊某某。目前,楊某某已被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

8月6日,@司波達也太君 在綿陽網警發布的一則關于警告微博用戶@志明市 發表辱國不當言論的博文評論區裏“作妖”,口出狂言“安倍首相是我親爹,你有脾氣?”、“這就是命不好,生在了錯誤的國家,結果只能擁有悲慘的未來。”
隨後,8月14日下午,四川綿陽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在官方微博上,對其發出嚴肅警告:請立即刪除所有不當言論,並前往公安機關自首。

被點名的“太君”秒慫,迅速刪除了所有微博博文與評論。
煽動分裂國家罪
《刑法》第103條第2款
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是指煽惑、挑動群衆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246條第2款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293條第1款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