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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散布信息: “台灣國”的“安倍兒子”被刑拘 秒慫

日前,網民“@司波達也太君”在微博叫囂稱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是“親爹”,更稱“老子是精日”,還說“哪條法律不許說‘台灣國’了?”對此,安徽馬鞍山警方8月17日表示,已以涉嫌尋釁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



據@馬鞍山公安在線 8月17日消息,近日,馬鞍山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在巡查執法過程中發現新浪網民“司波達也太君”在網上多次發表精日辱國挑動分裂的惡劣言論。經查,該網民系我市居民楊某某。目前,楊某某已被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





網民散布信息:  “台灣國”的“安倍兒子”被刑拘  秒慫


8月6日,@司波達也太君 在綿陽網警發布的一則關于警告微博用戶@志明市 發表辱國不當言論的博文評論區裏“作妖”,口出狂言“安倍首相是我親爹,你有脾氣?”、“這就是命不好,生在了錯誤的國家,結果只能擁有悲慘的未來。”

隨後,8月14日下午,四川綿陽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在官方微博上,對其發出嚴肅警告:請立即刪除所有不當言論,並前往公安機關自首。



網民散布信息:  “台灣國”的“安倍兒子”被刑拘  秒慫




被點名的“太君”秒慫,迅速刪除了所有微博博文與評論。

煽動分裂國家罪

《刑法》第103條第2款

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是指煽惑、挑動群衆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246條第2款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293條第1款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018-08-17 17:36 發佈
中共沒人權,只是個刁民就如此大費周章

看看那些罪名,我們現在的台灣政府當局自己都在幹,也沒人有意見
大快人心


對待這樣無恥之徒,各國都這樣處理,至少在德國處理的比中國還重。


有些人比個納粹手勢都會被刑拘的 地方 ,

對待美化侵略 美化法西斯 美化殖民 的言行也應該如此

西奴末日 wrote:
日前,網民“@司波...(恕刪)

做得好,果然大陸是有法律制度的

西奴末日 wrote:
日前,網民“@司波...(恕刪)


對付這種垃圾 這手段剛好而已

食袋力量 wrote:
中共沒人權,只是個...(恕刪)


確實

德國 與 米國 跟台灣 與香港 兩個殖民地 比 言論自由確實差遠了

前幾天 美國一個 喜歡納粹的 剛被 處理

德國一個 鼓吹納粹的 老太 被德國法院 判處 宣揚納粹不在言論自由之內

還判處兩年監禁


跟香港 台灣 無法無天的 言論自由比

德國 美國 的言論自由 真是 遜爆了
食袋力量 wrote:
中共沒人權,只是個...(恕刪)


香港 與 台灣 一些 殖民奴 說的

要視 現在的 法律為 無物


所以香港與 台灣 嚴格來說 稱不上 法治 地區

哈哈哈


台灣的法律是看顏色 ,看立場的
香港的法律除了國族國家意識國家安全以外的才稱得上法治



所以說,前些日我也在此版善意告誡板友不要發表鼓吹所謂"政變"的言論,
話說是要推翻蔡英文或台獨份子政權,
但骨子裡有這思想,
也表示這人對政權之不滿,會有"政變"念頭
是不是改日也動不動就鼓動網民對我中央"政變"呢?
這相當不可取,也非常不智,等同把自身推向火坑

无毛回一次 wrote:
所以說,前些日我也...(恕刪)


反正台灣 不管政府還是 民眾 不是都把法律當個屁嗎

多少法律都被不斷羞辱

所以 法治不彰


只有殖民奴 邏輯才會 跟香港泛民一樣 挑選 法律條款來執行


西奴末日 wrote:
日前,網民“@司波...(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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