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表示,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定,勞工的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上班,如勞工因此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勞工如應雇主要求出勤者,建議雇主本於體恤勞工立場,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勞工的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通勤路線經停止上班區域,即可適用停班、停課。
很複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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