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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男子劉志明2014年持鐵槌猛擊退休女教師頭部劫財致死,59歲的婦人不僅遭指姦,乳頭還被咬掉、吐一邊,一、二審法院都依強盜殺人罪判他死刑,最高法院以「沒釐清矯正教化可能」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仍處死。最高法院認為警方的調查紀錄不明,原審卻逕採用,再度撤銷、發回更審。
劉志明因女友想分手,他不死心,2014年12月3日早上9時許,騎乘機車、攜帶鐵鎚,想找女友卻未遇。劉到高雄市孔廟旁的哈囉市場小公園休息,隨機看見買完菜的退休女老師正要走回轎車,突萌生搶車代步的念頭,上前拿鐵鎚敲她頭,她當場昏厥。
女老師甦醒,劉再拿鐵鎚重擊她的頭,但他想發動車子,但因排檔處裝有暗鎖而無法如願,他想問被害人但沒得到回應,他發現婦人的皮包,變將皮包裡的2000元拿走,50元零錢滾落到椅縫。被害人因頭部頂骨和額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並大量出血,晚上7點多警察敲破車窗時,就已死亡。
劉志明對退休女教師強制性交部分,一審判處10年徒刑確定。
高院高雄分院更一審認為劉曾因詐欺案服刑2年,出獄3年後即再犯本案,一貫沉默、冷漠,無明顯改善,認為他無教化可能,有永久與世隔離必要。
最高法院指出,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唯一證據,原判決認為劉志明犯加重強盜既遂罪和殺人既遂罪間,為結合犯,而論以強盜殺人罪。而關於強盜2千元部分,更一審的理由是指,依卷內行車紀錄器「重要記事摘錄」,可知被害人在抵達哈囉市場之前,曾先到市場外某雞肉攤商,訂購去骨肉品並約定20分鐘後再取,縱使被害人已採買完畢,身上應該還有足付2千元肉品的錢,不可能只剩區區50元等情,因而認定劉強取2千元。
但這份行車紀錄器「重要記事摘錄」記載,最高法院懷疑真實性。被害人訂肉的錢是多少?付了沒?皮包真的有2千元嗎?這與判斷劉志明加重強盜是否既遂和確認應沒收的犯罪所得有很深的關係,高雄市警左營分局刑事偵查卷宗內所附的「行車紀錄器紀錄」並無製作人或製作機關名稱、標識或簽章,有瑕疵。
最高法院認為,「重要記事摘錄」究竟是由何人、何單位於何時製作,都不明確,就算是警員製作的,但有關被害人訂購肉品的紀錄,疑似是警員向攤商訪查所得,法院無從調查,並讓當事人行使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的詰問權,判決既有違背法令之處,又影響事實認定,有撤銷發回理由。
真的不懂這種人為何還有留在世上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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