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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教授陳炳輝:依法論法 談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新任校長之聘任權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515/1354413/


陳炳輝/台大特聘教授

前副總統呂秀蓮與行政院前院長張善政前(13)日發表共同聲明,建言教育部依《大學法》規定聘任管中閔,聲明中表示,「針對5月12日台大校務會議決議,建請教育部依據《大學法》第9條規定,予以聘任。」並在其聲明中,呂前副總統在比較公私立大學的辦法後,認定台大選出校長後,教育部只有聘任無核准之權。

若參照法條與其文意,《大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而該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乍看之下,確如呂前副總統所言,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校長之聘任,並無如同私立大學校長之聘任,有核准之權。但事實是如此嗎?

但從法律體系的規定,並非如此解釋。私立大學校長聘任權在私校董事會,對此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明定,校長由學校法人聘任之。但有關私立大學校長的聘任,《大學法》第9條第4項賦予教部「核准權」以做監督,故私立大學的校長需經教育部核准後才能聘任;至於公立大學校長,因為《大學法》第9條第1項明定其聘用權就是在教育部(新任公立大學校長……由教育部聘任之)因此教育部就有核准或不聘的權力。

另外,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業經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在案(參釋字第382號解釋案理由書、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127號判決)。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司法院院釋字第269號解釋)。

因此依《大學法》及釋字第382號解釋,國立大學是教育部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教育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將教育部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即國立大學執行之,這是委任授權。而私立大學則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利的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將教育部權限之一部分,委託私法人即私立大學辦理。

從上所述,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這是私法人的行為。而國立大學組成之「校長遴選委員會」是臨時性的組織,由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經過民主程序,提供校長人選供教育部聘任校長時參考之用,聘任權在教育部。就如同大法官的提名一樣,先成立臨時性組織之「大法官遴選委員會」,提供人選供總統提名大法官時參考之用,但提名權仍在總統。
2018-05-16 6:56 發佈
台灣就是給這些…法匠…搞了這麼多年…
才搞成這樣!!!

每天在玩文字遊戲…

拜託,下屆總統不要再找法律系的了…
russellhub wrote:
台灣就是給這些…法匠...(恕刪)

的確,台灣被這些人搞壞了
菅耶違法 wrote:
https://tw...(恕刪)


russellhub wrote:
台灣就是給這些…法匠…搞了這麼多年…
才搞成這樣!!!

每天在玩文字遊戲…

拜託,下屆總統不要再找法律系的了…


是這位吧?

台大機械系-陳炳煇教授
http://www.me.ntu.edu.tw/main.php?mod=adv_custom_page&func=show_page&site_id=0&page_id=189

菅耶違法 wrote:
https://tw...(恕刪)

建請教育部依據《大學法》第9條規定,予以聘任

法律條文就是清楚,一字一眼有就是有,沒就是沒,不是用嘴吧說說有就有

私立大學明確寫上核,這就是當初立法上明確的分別,即是教部對公立學校是信任,私立要多一層監管,如果要公立行「核之」,可以,但請立院修法

你整篇紅字的引文,由始至終未能證明公立那一條要「核之」也未有任何論證和例子強化說明,只是一篇廢話

給你一點提示,如果紅字部份是你的強了烈佐證,權大威引文,那管方只要拋出「國立陽明大學」作例子,就足夠打腫你的臉,這就是論證和例子的強化說明
忠寶寶 wrote:
建請教育部依據《大學...(恕刪)



國立跟私立教育部的權限就是不一樣,
要不然法條也不會特別點出來,
但有心人士就是扭曲法律,台灣就是被這些玩法的人玩死
要有獨立思考的能力,不是整天被催眠後想帶風向
唉…
虎斑貓 wrote:
台大機械系-陳炳煇教授


蝦米…是機械系的…

連機械系都來玩法…真有趣

怎麼玩都行!!
台大要教部速聘管中閔 李茂生酸:這2點優於國家法令?

2018-05-13 17:1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教育部日前駁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台大則在12日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決議要教育部「依法盡速發聘」,教育部則發聲明稿回應,要求台大儘速重啟遴選程序,補正瑕疵。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在臉書酸說,「難道大學自主與校內行政規則,會優於國家法令?」。

李茂生表示,「是不太懂政治與外交啦,不過聽說台大決議獨立了。在這種情形下,除了大學自主與校內行政規則優於國家法令這兩點以外,不知法律方面的論述準備好了沒?」

李茂生文末也不忘自嘲,「其實我不太懂行政法啦!」其他網友則留言「校內行政規則優於國家法令?!(嚇到吃手手...)」、「不用全民公投就可獨立~厲害了~台大~聽說有財團在撐腰? 以後經費可向財團拿~順便改名台哥大大學」、「能自己募款不拿教育部的錢才是真獨立。」、「對抗體制還是要國家補助的台大爺們式獨立」。

忠寶寶 wrote:
建請教育部依據《大學法》第9條規定,予以聘任
法律條文就是清楚,一字一眼有就是有,沒就是沒,不是用嘴吧說說有就有
私立大學明確寫上核,這就是當初立法上明確的分別,即是教部對公立學校是信任,私立要多一層監管,如果要公立行「核之」,可以,但請立院修法
你整篇紅字的引文,由始至終未能證明公立那一條要「核之」也未有任何論證和例子強化說明,只是一篇廢話


誰跟你說國立大學校長 只要校方選出 教育部"必須"核之?
如果是這樣 就不需要教育部來核准 台大自己頒發聘書即可..

當然 你可以說自己對法律解釋正確
但很明顯的 現在只要教育部依法"不發聘書" 這件事只能上行政法院解決..
不是你想怎幹就怎幹 教育部就是有權不發 你吵一百萬次 吵到2020年都沒有..

唯一的辦法 非得讓管爺當校長 如果教育部不讓步 就是乖乖走法律訴訟途徑

不過這樣走 也不表示管爺能拖必勝 因為走上司法這條 你管爺的所做所為..
會爆出得更多 會有更多"精彩內容"給大家檢視 同樣的 教育部也是...
而且就算最後勝訴 那也可以拖上個一年半載 繼續搞藍綠對抗...

沒看到李全教賄選案嗎?

忠寶寶 wrote:
給你一點提示,如果紅字部份是你的強了烈佐證,權大威引文,那管方只要拋出「國立陽明大學」作例子,就足夠打腫你的臉,這就是論證和例子的強化說明


這是錯誤的 教育部就算"濫權"聘任陽明大學校長 那也不構成"必須"聘用管爺的條件...
一碼就是歸一碼...
它就是有要不要聘用的權力 你可以繼續講教育部沒有 不行 違法濫權..
既然是違法濫權 就是上法院裁定 沒有其他 喊一百萬聲也是沒用...
法律不是鄉民或某"法學專家"說就算...

選票抵制就更好笑 因為 看看支持管爺幾乎都是什麼角色.. 連對岸都跑出來助陣..
也知道這案子- 一點都不學術.. 要搞"選票制裁" 那才是正合綠營之意..
誰走進台大校園去講話的? 反正再站出來也是那些人 甚至對岸的..

坦白講 反拔管再簡單不過 上法院解決 剩下低調 才不會落人口實...
管爺自己可能也看出這個問題 希望事情低調處理就好...
但他的盟友現在把問題盡量擴大化 變成政治對抗..
就算最後勉強獲勝 他也是滿身糞屎了... 綠營怎可能對他善罷干休?
他絕對全身被劃得又藍又紅 成為台大有史以來名聲最爛的校長...
就算他本來真的不太藍也不太紅都沒用...

對執政黨來講 就算最後違法濫權 不就是教育部長拔掉而已 跟你管爺換很值得啊!
如果拖久點 甚至人家教育部長都換好幾個了 你管爺還沒勝訴...
沒看到前總統大人洩密案 辦到現在多久? 又最後怎樣收場?

如果我是執政黨 就是繼續"依法不核准""依法行政" 現在執政黨就是這麼幹..
反倒是挺管派把它政治化 那就照綠營的構想玩下去
藍營可以拿管案來"凝聚共識" 綠營同樣可以... 對一個執政績效實在不怎樣的執政黨來說..
拿不出成績 跟你純玩政治對抗 是再簡單 理想不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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