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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教育部有權駁回台大遴選校長嗎
台大校長遴選風波,教育部日前正式發文,以台大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及程序,不符正當行政程序為由,要求台大應速重啟遴選程序。台大校方不服,認為教育部違法,拒絕重啟遴選且揚言訴訟對抗;但校內也有不同聲音,除了遴委會教授代表沈冠伶發表《很沉痛!很遺憾!》的強烈聲明辭任委員之外,台大學生代表大會幹部們也聯名聲明,認為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於法有據且並無侵犯大學自治,最後並呼籲台大校方盡速重啟遴選程序
https://tw.news.yahoo.com/%E5%8C%97%E8%BE%B2%E7%B8%BD%E7%B6%93%E7%90%86%E5%90%B3%E9%9F%B3%E5%AF%A7-%E9%81%AD%E6%89%B9%E8%87%AA%E8%82%A5-215010302.html
聘任權在教部有前例
不論台大校內、校外,或挺管、反管的哪一方,至少在公開發聲的部分,都主張應依法為之。既然如此,在法言法,本案涉及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例如管中閔教授兼任獨董程序是否合法?遴選程序有無違反利益揭露要求?可否排除《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的迴避規定?教育部駁回後,台大就本案有無提起訴訟的當事人適格?不過,核心的先決法律問題仍是:國立大學校長之聘任權,究竟屬不屬於教育部?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組織、程序及人選等,有無適法性的監督權限?
如果答案否定,其他當然不用多說了!挺管當然有理,教育部就是違法越權。台大前校長李嗣涔,日前至椰林大道聲援挺管活動時,就痛批蔡政府用了洪荒之力拔管,「簡直無法無天」。李前校長可謂否定說的代表人物,他堅持國立大學校長自從二階段改為一階段遴選後,教育部依法就只能核定聘任。
果真如此?李前校長或許不知,關於上開「一階段遴選制」的法律適用問題,實務上已有成功大學的先例,法院明確採取肯定說,認為聘任權限仍屬教育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訴74判決)。事件緣起是成大於2014年10月遴選新校長,競爭激烈,結果蘇慧貞教授以1張廢票之差當選,但成大部分師生質疑遴選程序票數沒公開、也有廢票疑雲和劃記方法爭議等,不但校務會議代表們發起「補正校長遴選程序」連署活動,鬧上媒體,隨後又聯名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台大校長具公益性質
該案判決於去年中甫出爐,指出2005年12月28日《大學法》修正前國立大學校長產生之方式,係由各校組成遴委會遴選2至3人,再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委會擇聘(即二階段遴選)。修正後,將二階段遴委會合一,由遴委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教育部就遴選結果是否採認,自仍有決定權,不因修法後改遴選1人而有所不同。」
至於《大學法》修正後聘任權限仍屬教育部,立法理由亦言簡意賅表示「公立大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監督之責任」,而尊重大學自主的考量,就已經體現在遴委會組成方式,畢竟「5分之4之遴選委員係由學校推薦產生」。既然成大情形如此,去年拿政府經費近70億元的台大,更不可能否定教育部就遴選結果行適法性監督之權限,更何況台大校長具有強烈的公益性質。
菅耶違法 wrote:
續上
聘任權在教部有前例
不論台大校內、校外,或挺管、反管的哪一方,至少在公開發聲的部分,都主張應依法為之。既然如此,在法言法,本案涉及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例如管中閔教授兼任獨董程序是否合法?遴選程序有無違反利益揭露要求?可否排除《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的迴避規定?教育部駁回後,台大就本案有無提起訴訟的當事人適格?不過,核心的先決法律問題仍是:國立大學校長之聘任權,究竟屬不屬於教育部?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組織、程序及人選等,有無適法性的監督權限?
如果答案否定,其他當然不用多說了!挺管當然有理,教育部就是違法越權。台大前校長李嗣涔,日前至椰林大道聲援挺管活動時,就痛批蔡政府用了洪荒之力拔管,「簡直無法無天」。李前校長可謂否定說的代表人物,他堅持國立大學校長自從二階段改為一階段遴選後,教育部依法就只能核定聘任。
果真如此?李前校長或許不知,關於上開「一階段遴選制」的法律適用問題,實務上已有成功大學的先例,法院明確採取肯定說,認為聘任權限仍屬教育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訴74判決)。事件緣起是成大於2014年10月遴選新校長,競爭激烈,結果蘇慧貞教授以1張廢票之差當選,但成大部分師生質疑遴選程序票數沒公開、也有廢票疑雲和劃記方法爭議等,不但校務會議代表們發起「補正校長遴選程序」連署活動,鬧上媒體,隨後又聯名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你又在亂說
該先例也是教育部聘任後才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
真象不明說,都說假象要騙人
嘖嘖,真是詐騙檔
問題又來了喔
就以你說的成大這個先例
你也是認同現在這拔管可以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喔?
有沒有覺得真是怎麼說都自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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