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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真|管爺遴選案,教育部的法律意見書怎麼說?

這一陣子,搶攻最多新聞版面的大概就屬台大校長遴選,管中閔先生的案子了,台大學生們無論是去買飲料、搭計程車還是回故鄉,應該都已經被問到想翻白眼了吧。

在這次的爭議中,有人高喊大學自治,有人搖頭嘆息幾句貴校真亂,更多的人聽著大家吵吵鬧鬧,卻始終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為了讓想懂的人稍微有個概念,我們簡單敘述一下:

「台大進行校長遴選,但過程中被推薦人管中閔先生發生論文抄襲(已證實無此事)、赴中國兼職風波(台大認定不授課、支酬沒違反規範),接著,在管中閔當選校長後,教育部又決定不聘任他,認為他違法兼職台灣大哥大(下稱台哥大)獨立董事,而且身為遴選委員的蔡明興(台哥大董事長)與管中閔(台哥大獨董)在台哥大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係,遴選時卻沒審查是否須利益迴避。」

教育部的決定引起軒然大波,如果只牽涉到法律層面,討論可能不會如此熱烈,大家議論的有另一部分是政治層面,簡單說:大家都這樣做,為什麼只抓他?

因為管中閔是藍,執政黨是綠?諸多推測已經被講到爛了,本文不談陰謀論,我們拉回來問題的根本:「這樣做合法嗎?」因為這件案子受到許多矚目跟質疑,教育部又針對不聘任管中閔的決定公布了一份「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法律研析意見書」,在高喊大學自治已死、政治入侵校園前,我們先聽聽他們怎麼說好嗎?

先講意見書的結論:教育部有監督校長遴選是否適法的權限,基於管中閔「違法兼職台哥大」及「遴選違反正當行政程序」這二個原因,所以不同意聘他。
2018-05-08 12:08 發佈
續上

在實質審查台大校長遴選案前,總要先釐清教育部到底可不可以推翻台大選出校長的決定。而教育部說他有權力對校長遴選做適法性審查,也可以不同意聘任,他是這樣說的:



原則上主管機關要尊重行政機關就某些事項的決定,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主管機關可以審查行政機關的判斷,(審查範圍包括此判斷是否違反法定正當程序、法律原則、出於不完全的資訊或組織本身不合法)進而撤銷或變更他的決定!

依據大學法第3條及第9條,教育部是台大的主管機關,在台大組成遴選委員會(下稱遴委會)選出校長後,他有權力針對遴選程序、組織跟人選的適法性決定最後要不要聘任,所以教育部認為遴選不適法,因此不同意聘任管中閔是OK的。

接著,想要知道教育部行使權力是否侵害大學自治,就要先討論何謂「大學自治」。

釋字第563號:「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依據釋字的闡述,教育部認為校長遴選只是組織性事項,不是大學自治的核心(教學、學術事項),所以當然可以做適法性的實質審查,順帶一提,就算是大學自治的核心事項,也不代表可以理所當然的「違法」,母系安捏喔~

確定可以審查後,就來說明為啥審查結果是不同意聘任,整份意見書看下來,教育部不同意聘任的理由有二個,分別是「違法兼職台哥大」及「遴選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我們先講違法兼職台哥大的部分。
看到你的大名就知道文章不用看了
粉紅俏蝦仁 wrote:
看到你的大名就知道文...(恕刪)

你真狠,他花了不少時間打的內容耶。
續上

教育部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台哥大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管中閔是專任教育人員,所以原則上不得兼職,但別忘記凡事皆有例外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說,如果學校跟兼職機構「有產學合作關係」,且經過學校「核准」,教師就可以兼職喔!

而意見書的後半部幾乎都在爭執這個例外是否成立!其實台大跟台哥大的確有產學合作關係,台大也有核准管中閔兼職台哥大獨董,那問題出在哪呢?問題在於必須先有產學合作,學校做的核准才有效!

根據意見書中的敘述,台大在106年5月17日核准管中閔兼職,卻9月29日才跟台哥大簽產學合作契約,事實上核准時根本沒有產學合作契約啊,管中閔卻從6月14日就開始擔任台哥大獨董,所以兼職違法。(補充:意見書另外提到,除了獨立董事,管中閔也違法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的委員。)
菅耶違法 wrote: 憲法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簡單的一句
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那管爺到底違反了哪一條法律?
教育部是裁決單位嗎?
This is just an article explaining what 叫欲布 thinks. We all know that, and the author did not say about the verdict sustains or not.
50 cents, just 50 cents really...
venus0256 wrote:
簡單的一句依法律受國...(恕刪)

就遴選一事,我也想了解管違反了什麼法律…?請說說看。
續上

教育部認定台大校長遴選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另一個理由是針對遴委會的組成及遴選程序,認為遴選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意見書中提到遴委有「公正作為義務」,這個義務被認為包含在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中,舉例來說,《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遴選委員應本於獨立自主精神執行任務、執行職務不得有偏頗之虞,都是「公正作為義務」的體現。

為了使遴委會履行此義務,台大應該主動提供管中閔兼職且與蔡明興遴委有法律上、經濟上利害關係的資料給遴委會,但早就知情的台大卻裝惦惦,造成遴委會沒辦法審查管中閔是否適任台大校長、蔡明興是否須迴避,沒履行公正作為義務,與其他的被推薦人形成不公平競爭,當然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意見書的最後,教育部認為管中閔違法兼職(106/06/14-106/10/01)與選定校長(106/10/20、107/01/05)的時點具有「時間空間上的緊密關聯」,所以這二件事有重大關聯,並不是單純久遠的、與教育行政無關的違法失職行為。
(違法?)就法辦!
不辦?……教育部瀆職!

(沒違法?)那教育部再亂個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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