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揭露管中閔、蔡明興利害關係 競爭不公// 教部:台大有重大過失
2018-04-29〔記者林曉雲、陳慰慈/台北報導〕
教育部決定不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引發台大校方、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大動作反彈,不過台大也遭外界抨擊「耍大牌」不回應社會疑慮,教育部昨直指,台大明知校長被推薦人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之間具有特殊利害關係,對其他被推薦人形成不公平競爭,顯失公正,遴委會之組成及程序也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遴委會組成 不符正當行政程序
教育部針對管案召開跨部會專案諮詢小組,針對教育部對大學的監督權限、大學自治、利害關係人利益迴避、資訊揭露、校外兼職等爭議,引用憲法、大法官釋憲文、大學法、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法等規定,詳實地進行法律分析。
具體指出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有「公正作為義務」,遴選委員執行職務不得有偏頗之虞,亦即透過利益迴避制度的建立,實踐執行任務的公正作為。
台大依法對於管中閔兼職有准駁及監督之責,就管中閔兼任台灣大獨董及其與遴選委員、台灣大副董蔡明興的重大利害關係,知之甚詳,台大應主動提供給遴委會審議,但直至遴選程序終結前,台大均未曾對遴委會揭露管與蔡的重大利害關係,顯有重大過失。
對於台大及遴委會一再抨擊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人事案是傷害大學自治,依司法院第五六三號對憲法大學自治的解釋,大學自治是指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校長遴選是組織性事項;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公立大學受全國納稅人委託,建立學術誠信是大學必備的基本準則,大學校長是學校領航人,自要接受較高道德標準的檢視。
大學自治 非讓大學變法外之境
對教育部提出的法律評析,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在媒體投書表示,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遴選有相當的監督權限,合法性無疑問,整個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中,校務會議是大學內部最高權力機關,應負有不論是針對有關校長遴選的應遵守程序、實體標準、或爭端處理之責任與義務。
律師黃帝穎指出,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就是在談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對大學自治事項,國家有盡適法性監督權責,並非讓大學變法外之境,教育部不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完全依法行政、於法有據。
自由時報
2018-04-29〔記者陳慰慈、林曉雲/綜合報導〕
台大校方與管中閔的聲明批「教育部介入校園自治」,法界人士指出,這些人曲解大學自治的內涵,大學內部依照正當的行政程序與立法程序去做,當出現問題時,國家有義務把大學自治的違法濫權糾正,才是真正的大學自治。
國家有義務糾正違法濫權的大學自治
台大社會科學院教授陳東升也指出,大學自治需符合正當性與合法性,如有問題,教育部並非不能介入,像這次遴選委員、候選人資訊沒有充分揭露有利益迴避問題時,教育部有權提出質疑。
教育界人士表示,台大身為高教龍頭,社會對其期望高,但「耍大牌」未回應社會疑慮,教育部身為上級機關釐清爭議,有其必要性。
律師黃帝穎也認為,大學自治,並非國家完全不能有任何置喙餘地,如此一來反會變成「國中有國」,全世界民主國家看不到這種無限上綱的大學自治,直指「這純粹是政治上的藉口」。
法界人士也指出,管案並非校長遴選爭議的首例,二○一四年十月間,成大選出新校長蘇慧貞,學生質疑遴選過程黑箱,向教育部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去年八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校長最後聘任權屬於教育部,不能說教育部於法無據。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在媒體投書表示,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六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但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大學自治主要指涉研究與教學,享有《憲法》制度性保障。
學生代表︰勿把爭議變政治鬥爭
台大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王羿方表示,教育部既已經做成重選決定,台大校方應該遵守教育部決定。他在校務會議投票時,雖然曾經投給管中閔,但是後來管中閔把自己當成被害人,把整件爭議變成政治鬥爭,這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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