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市社會局提供本市最新兒童遊戲場相關申報檢查清冊顯示,涵蓋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商業處等掌管共445處兒童遊戲場所,但相關規範已上路超過1年,竟高達9成2以上場所不符合「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其中,由社會局主管的親子館, 5間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卻只有1間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規範。
王欣儀指出,相較39間民間遊樂場,已有34間取得合格檢驗報告,北市仍有9成2違規,「要輔導到何時何月?怎麼修法上路一年多,還有超過9成不合格?」
市府秘書長張哲揚承諾,會在一個月內清查,將北市各局處管轄的兒童遊戲場列冊,並提出輔導改善計畫,要求改善完成。至於北市府管轄的親子館5家只有1家合格,社會局長許立民表示,會在今年之前,全面改善完成。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12/1149205.htm
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一、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防止兒童傷害事件發生,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規範適用於設置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各場所。
本規範所稱兒童遊戲場設施,指無動力固定於兒童遊戲場,供二歲至
十二歲兒童使用之非機械式之兒童遊戲設施。
三、本規範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主管兒童遊戲場安全管理規範之研修
等相關事宜。
四、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各兒童遊戲場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類別如下:
(一)營建主管機關:主管公園、綠地、廣場等附設兒童遊戲場。
(二)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附設
兒童遊戲場。
(三)文化主管機關:主管文化類博物館、展覽場館、文化中心、藝術
中心、表演場館、生活美學館及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文化機構附設
兒童遊戲場。
(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體育場館附設兒童遊戲場。
(五)民政主管機關:主管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附設兒童遊戲場。
(六)經濟主管機關:主管百貨公司、賣場附設兒童遊戲場及專營之兒
童遊戲場。
(七)衛生主管機關:主管餐飲業、醫療院所等附設兒童遊戲場。
(八)社政主管機關:主管社會福利機構等附設兒童遊戲場。
(九)觀光主管機關:主管國家風景區、觀光產業附設兒童遊戲場。
(十)農業、退輔主管機關:主管森林遊樂區、農(牧)場附設兒童遊
戲場。
(十一)其他場域附設兒童遊戲場之主管機關,為各場域之主管機關。
五、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之監督、協調、管理、稽查
及統籌等相關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之管理、稽查
及相關人員教育訓練等相關事宜。
涉及中央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及地方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六、兒童遊戲場之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
關法規之規定。
無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可供適用者,應參酌國際(區域性)標準
、法規或其他國家之標準。
七、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在該設施開放使用前,應檢具下列表件陳報
該管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或增設時亦同:
(一)兒童遊戲場基本資料(包含設置位置、範圍、遊戲設施種類及數
量、設置平面圖、使用者年齡、管理人等資料)。
(二)廠商出具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試驗報告與合格保證書
。
(三)投保含附設兒童遊戲場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政府部門附
設兒童遊戲場無收費者得免附)。
(四)兒童遊戲設施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一)。
(五)由取得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
A)認證機構核發CNS 17020或ISO/IEC 17020認證證書之檢驗機
構,所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
本規範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三年內檢具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表件向該管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
附表一-兒童遊戲設施自主檢查表
八、兒童遊戲場應設置管理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辦理該
員教育訓練課程,提升安全知能。
前項管理人員應接受講習或訓練,其課程及時數,由本規範之主管機
關定之。
九、兒童遊戲場管理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應於開放使用期間,每日進行遊戲場及設施目測檢查工作,發現
顯有不安全情事,應立即進行維修保養工作。
(二)應每月定期依兒童遊戲設施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一)進行遊戲場
及設施檢查工作,並填表存放管理單位,其保存期限為五年。
十、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遊戲場廠商在保固期間進行遊戲場設施檢查工作,並製作檢查報
告存放管理單位,該檢查報告應至少保存五年。
(二)每三年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場設施檢驗工作,並製作檢查
報告存放管理單位,該檢驗報告應至少保存五年。
(三)投保附設兒童遊戲場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
續保,並報送主管機關。
十一、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之事故傷害防制及處遇規定如下:
(一)應設告示牌並標示發生事故傷害緊急聯絡機制。
(二)室內環境應備置急救用品:如優碘、剪刀、繃帶、無菌紗布、
無菌棉籤、透氣膠帶、OK繃、生理食鹽水、急救手冊、冷水袋
等,並注意使用期限、保存方式及定期更換。
(三)實施事故傷害防制教育及相關訓練,增進員工安全急救技能。
十二、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應每年自行或依法規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法人
或團體依兒童遊戲設施稽查檢核表(如附表二)進行兒童遊戲場安
全稽查業務;必要時,會同當地建管、工務、消防、衛生、環保等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官實施聯合稽查。
前項安全稽查作業,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維護公共安全
聯合稽查執行。
附表二-兒童遊戲設施稽查檢核表
十三、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對於有違反本規範情事者,應彙整稽查紀錄,
詳列違規事實,依法處理,並列管追蹤,輔導其限期改善;必要時
,得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四、兒童遊戲場設施發生危害兒童安全之情事,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應
會同相關機關妥處。
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企業經營者
,違反本規範情節重大,並對使用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
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
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地址及其
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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