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草案
「經常用電契約容量達800千瓦以上用電戶 應設置契約容量10%的太陽光電系統」
提到修法 我想大家都會以為是最近沸沸揚揚的勞基法
其實我是說
經常用電契約容量達800千瓦以上用電戶 應設置契約容量10%的太陽光電系統
啥? 我想大家也不太明白這有多可怕
這樣說吧
假設一家工廠800kw的契約用電量
一個月電費 以一度2.7計算 一個月大約29萬 一年348萬
10%的光電系統 也就是 80kw
由政府的「太陽光電 兩年建構計畫」網頁來算
建構費用463萬(非高效能 到 479萬(高效能
這費用分10年攤提
每年成本要增加46萬以上 這還只是剛到門檻的
考慮到這筆費用很可能不是由運轉資金直接支付 而是向銀行借貸 加上利息還會更高
把電賣回台電補回來?
那個預計要賺一億元回饋彰化縣府的國中小校舍全鋪滿太陽能板
第一年實際只有631萬多 第二年還不到2000萬
不管怎樣 多少還是可以補一些... 補一些擦太陽能板的人工費
而且台電這高達5~6元的收購價 要拿平均每度不到3元的電費賺回來顯然不太現實
這差價....全是由國民的稅收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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