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勞基法月薪制的時薪要除以240小時
換句話說月薪30000的基本時薪是30000/240=125 比最低時薪140還低
平日加班薪資 <2hr 1.33*125=166.25 >2hr 1.66*125=207.5
假日加班薪資加倍發給 8hr 加發一日薪資 125*8=1000 (另外1000已算在月薪內)
未休完之特休也是以此發放:一小時125.
老共的勞動法時薪是要除以174小時
換句話說月薪30000的基本時薪是30000/(21.75*8)=172.4
平日加班薪資 1.5*172.4=258.6
休息日加班薪資+200% 8hr 加發 172.4*8*2=2758.6
法定休假日(11天)加班薪資+300% 8hr 加發 172.4*8*3=4137.9
大家自行評分....
公式參考: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2922594
snaz wrote:老共對於勞工是採取「基準」+「合同」。
台灣勞基法月薪制的...(恕刪)
意思就是,老闆聘任員工時需簽名一份勞動合同,上班條件不得低於「基準」,如果老闆違法,不止要面對罰款,還得依照與員工之間簽定的合同內容賠償員工;在台灣當老闆的人都知道,沒抓到就不算違法,違法不可怕,法律有漏洞可以鑽,違約是甲乙雙方的問題,一個不小心都有可能隨時發生。
相對的,合同內容也可以依據各行業不同進行附約,老闆也可以針對違約的員工進行求償。
我在01講過好幾次,要落實勞資雙方平等不能光靠「基準」,還要靠「勞資合同」,並把基本工資的制訂下放到地方政府,這樣政府才能當真正的公親,不是現在的公親變事主。
不然像這次的勞基法,企業要申請特殊條件加班輪班,要這些往來文件手續耗時耗力還得累死一群公務人員,又可能產生標準不一,講難聽一點是政府沒事找事做又管太多。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來晃晃的 wrote:
台灣的企業到對岸乖得跟狗一樣...(恕刪)
您怎不說台灣勞工乖的像狗一樣,被榨乾不會反抗嗎?
老闆虐待勞工
印尼:勞工殺老闆
越南:勞工燒工廠
中國:勞工圍毆老闆
英國:勞工佔領地鐵
美國:勞工佔領港口
台灣:您知道的...最軟的那一塊,呵呵~
台灣法律明文規定台勞不如流浪狗
虐待台勞重罰2萬
虐待流浪狗重罰200萬
無意貶抑台勞
但,這就是台灣法律
動物保護法「小白條款」通過:虐待動物最重罰200萬元
為什麼台灣法律明文規定:台勞不如流浪狗呢?
想了老半天,終於想出一個答案
虐待流浪狗,流浪狗忍耐到極致時,會反撲,撕咬施虐者
虐待台勞.台勞忍耐到極致時,會臥軌,施虐者在旁邊笑著喊:壓過去
哲理~
會反撲會抵抗,能得到別人的尊重
不會反撲只會自殘,反而讓別人視為死不完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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