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其中條文新增第32條之1,明訂可以在「勞工同意」後選擇補休,也就是加班1小時、補休1小時,針對勞團表示以後勞工拿不到加班費,勞動部次長施克和與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上午在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提出說明。
徐國勇表示,勞基法修正案32條之一條文通過是朝野共識,32條之一的修正動議是國民黨提出來的,針對外傳以後加班,僱主不會讓勞工補休,也領不到加班費,徐國勇表示這是極盡扭曲,加班後如果要選擇補休或領加班費,選擇權跟發動權是在勞工,僱主是不能夠片面要求勞工補休的。
修法後勞工領不到加班費?徐國勇:極盡扭曲
前提是勞工要同意
實際上勞工不可能不同意
假設勞工不同意
那後面就要有工會或本身實力很強、遇到好老闆
換言之 實力中下的勞工,選擇和發動在老闆、實力強的,選擇在老闆
幸福很簡單 wrote:
前提是勞工要同意
實際上勞工不可能不同意
假設勞工不同意
那後面就要有工會或本身實力很強、遇到好老闆
換言之 實力中下的勞工,選擇和發動在老闆、實力強的,選擇在老闆
很奇怪嗎?
早在去年就開釋了
把問題丟給勞工
讓勞工自己去處理
好一個不負責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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