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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勞工領不到加班費?徐國勇:極盡扭曲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其中條文新增第32條之1,明訂可以在「勞工同意」後選擇補休,也就是加班1小時、補休1小時,針對勞團表示以後勞工拿不到加班費,勞動部次長施克和與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上午在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提出說明。

徐國勇表示,勞基法修正案32條之一條文通過是朝野共識,32條之一的修正動議是國民黨提出來的,針對外傳以後加班,僱主不會讓勞工補休,也領不到加班費,徐國勇表示這是極盡扭曲,加班後如果要選擇補休或領加班費,選擇權跟發動權是在勞工,僱主是不能夠片面要求勞工補休的。

修法後勞工領不到加班費?徐國勇:極盡扭曲

前提是勞工要同意
實際上勞工不可能不同意

假設勞工不同意
那後面就要有工會或本身實力很強、遇到好老闆

換言之 實力中下的勞工,選擇和發動在老闆、實力強的,選擇在老闆
2018-01-11 13:45 發佈

飛翔的魚 wrote: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恕刪)


以前常看到的是公司RD人員平日假日一直加班,加班費破表,主管要求只能申請補休,然後每個人的累積補休都破40小時,有的甚至80多。

我問他怎不休,他說每天都忙到要加班怎麼休,能休還用加班嗎。


徐國志是律師,懂什麼?

飛翔的魚 wrote:
修法後勞工領不到加班費?徐國勇:極盡扭曲
扭曲的是你們這些人的狼心吧.

幸福很簡單 wrote:
前提是勞工要同意
實際上勞工不可能不同意
假設勞工不同意
那後面就要有工會或本身實力很強、遇到好老闆
換言之 實力中下的勞工,選擇和發動在老闆、實力強的,選擇在老闆


很奇怪嗎?
早在去年就開釋了
把問題丟給勞工
讓勞工自己去處理
好一個不負責任的政府




連軍公教自己退休金都不能跟自己的老闆協商了,

要勞工自己去跟老闆協商?

會不會哪裡有問題?

飛翔的魚 wrote:
「選擇權跟發動權是在勞工,僱主是不能夠片面要求勞工補休的」

這才是最經典的「極盡扭曲」.....

cckm wrote:
這才是最經典的「極...(恕刪)


又吃到姑婆芋,舌頭都扭曲變形了!

飛翔的魚 wrote:
修法後勞工領不到加班費?徐國勇:極盡扭曲
前提是勞工要同意
實際上勞工不可能不同意
假設勞工不同意...(恕刪)

假設勞工不同意,那就請另謀高就~

話說之前待過一家企業,可以報加班
不過加班系統只能選補休,加班費反白不給點

飛翔的魚 wrote: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恕刪)


厲害,表面是替這條辯護,
但還特別提了"這是國民黨提出來的",

意思是之後拿不到,不要怪錯人....
(但時數1:1是誰堅持的,怎麼不說)

飛翔的魚 wrote: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恕刪)

之前他不是還說這次的修法是最好的法,還有物質不滅定律咧,
結果最好的法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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