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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一個大秘密

剛受到王炳忠跟陳大律師的教育,去翻了一下刑事訴訟法,
關於強制處分權,如搜索、羈押、傳喚、拘提、通緝、限制住居都是寫「簽名」,
裁判書寫簽名,不能蓋章,
受刑人指運書沒有寫簽名或蓋章,
全國受刑人是不是要釋放出來了。
阿扁可以提再審,鄭捷案子可以國賠了,指揮書不能簽名或蓋章的。
2017-12-22 16:43 發佈
如果真的有問題
只要修法然後再溯及既往
很容易就可以解套了

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都是強雄的人了...

APulsCode wrote:
剛受到王炳忠跟陳大...(恕刪)


不用糾結這點

蓋章跟簽名是同等效力

只是這樣找證人確實很粗爆

Caesar-2017 wrote:
蓋章跟簽名是同等效力


不是每份文件蓋章跟簽名是同等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如果蓋章等同簽名的話,只要去刻個印章,要多少份有多少份,會不會又是一種便宜行事呢?
Caesar-2017 wrote:
不用糾結這點
蓋章跟簽名是同等效力
只是這樣找證人確實很粗爆

這條其實是民法規定...
民法【第1編 總則】
第1章 法例
第三條(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
  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
  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所以實際上為防偽造和所持印章非本人,簽名效力高於印章...
除了少數規定可單純使用印章外(票據法),其餘法規絕大多數都是簽名效力較高...
而刑訴法更是規定一定要簽名...所以基本上這次行動是有問題的...
不過當然,法官心證可以解釋合法,官官相衛嘛...
姑且不論簽名問題,這次的行動基本上違反程序是確定的
而且也有相近的國賠案例...
if <蓋章跟簽名是同等效力?>

法有<明文>....這個<明文>是所謂的白紙黑字>>>不能改的

法律所沒規定的>>>國家不能罰!

法律<明確>規訂的>>>執行官署就不能便宜行事!>>>否則就修法或釋憲!

假設一個場景好了:

被告A被法院諭令30萬新台幣交保>>>新台幣是中華民國<法幣>

如果有家屬拿1萬元美金的保釋金去交保>>>請問法院收不收?

一樣都是錢啊>>>價值效力等同啊!!....>>>難道中華民國法院看不起美國政府發行的貨幣?

規定是<新台幣>....就只能收新台幣!

否則.....要不要拿更值錢的比特幣去交保?
搜索票>>這個要法官親簽的意思,法律本意是說,讓法官執行該項業務時更加謹慎,畢盡這是萬不得已的方法,所以還是支持要親簽,不行用印。
御風行NSG wrote:
if <蓋章跟...(恕刪)


現在法院擺明不管法條的明文規定硬要擴大解釋,那麼以後看到搜索票上面蓋著法官唇印也不用太驚恐了
不好意思,不是吐槽你,我一直覺得蓋印章不是很正式,除非特別的關防,不然一般人的印章,誰知道真假,小孩拿家長印章偷蓋聯絡簿,要正式保險一點,應該都一定要簽名,再附上時間,印章帶陪襯腳色

Caesar-2017 wrote:
不用糾結這點

蓋章跟簽名是同等效力...(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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