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受到王炳忠跟陳大律師的教育,去翻了一下刑事訴訟法,
關於強制處分權,如搜索、羈押、傳喚、拘提、通緝、限制住居都是寫「簽名」,
裁判書寫簽名,不能蓋章,
受刑人指運書沒有寫簽名或蓋章,
全國受刑人是不是要釋放出來了。
阿扁可以提再審,鄭捷案子可以國賠了,指揮書不能簽名或蓋章的。
Caesar-2017 wrote:
蓋章跟簽名是同等效力
不是每份文件蓋章跟簽名是同等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Caesar-2017 wrote:
不用糾結這點
蓋章跟簽名是同等效力
只是這樣找證人確實很粗爆
這條其實是民法規定...
民法【第1編 總則】
第1章 法例
第三條(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
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
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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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實際上為防偽造和所持印章非本人,簽名效力高於印章...
除了少數規定可單純使用印章外(票據法),其餘法規絕大多數都是簽名效力較高...
而刑訴法更是規定一定要簽名...所以基本上這次行動是有問題的...
不過當然,法官心證可以解釋合法,官官相衛嘛...
姑且不論簽名問題,這次的行動基本上違反程序是確定的
而且也有相近的國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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