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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以家被搜索然後被帶到調查局審問嗎?

有請法律專業人士回答~~~~~

以前有過前例嗎? (白色恐怖期間不算)


我是很納悶,都要搜索人家了,為何不敢用嫌疑人,這樣至少社會大眾不會反彈~~


這檢察官是新手嗎??????可以告檢察官濫用職權瀆職嗎?


2017-12-20 11:33 發佈

boodikuo3 wrote:
有請法律專業人士回...
這檢察官是新手嗎?...(恕刪)

應該說是「高手」...
先搜索再押人,還因為證人身分不能選任辯護人,這還不整死他?!

邪惡小多 wrote:
先搜索再押人,還因為證人身分不能選任辯護人


所以我才很納悶,搜索證人家,又拘提證人審問(依法證人傳喚不到才能拘提),這檢察官難道沒犯法嗎??

boodikuo3 wrote:
有請法律專業人士回答~~~~~
我是很納悶,都要搜索人家了,為何不敢用嫌疑人,這樣至少社會大眾不會反彈~~
這檢察官是新手嗎??????可以告檢察官濫用職權瀆職嗎?


現在可以

邪惡小多 wrote:
應該說是「高手」...
先搜索再押人,還因為證人身分不能選任辯護人,這還不整死他?!


+1

兩單位同時約談,當事人一定會對某一單位約談不到,所以一定會被拘提.
既然要拘提,就順便搜索看能不能找到證據!

高啊!!

boodikuo3 wrote:
這檢察官難道沒犯法嗎??


他們來說,沒有!!

boodikuo3 wrote:
有請法律專業人士回...(恕刪)


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簡單來說,必須是證人這次沒有正當理由卻不到場,而下一次再傳喚時,才能拘提證人

所以有一種做法是,在傳票蓋上 "抗傳即拘" 的字警告證人,你這次要是不來,下次就來抓你了

因此空心政府的作法,是明顯有程序問題的
boodikuo3 wrote:
有請法律專業人士回答~~~~~
以前有過前例嗎? (白色恐怖期間不算)

以前不是白色恐怖而是戒嚴年代
現在又沒發佈戒嚴令
怎麼手段跟戒嚴差不多

政府要整肅異己至少先發佈戒嚴令再說
而不是一手念經(吹牛自己多麼重視人權)一手摸乳(侵犯人權)
非法律專業人士,幫補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
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
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之。

按法條,原則上證人應該是不會被搜索的,
但在法律上還是有空間讓證人被搜索的
幾十年過去了, 換了位置換了嘴臉, 檢警調為老闆服務.
人就是人.
證人無保請回
boodikuo3 wrote:
有請法律專業人士回...(恕刪)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
政黨輪替後再問這個問題
答案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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