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715168
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行政院黨產會追徵國民黨8.6億元不當取得財產,在駁回國民黨相關抵償方案後,已在18日正式行文國民黨,將在9月27日、10月5日、10月17日,分四波正式貼封條查封國民黨在台北市、新北市及金門縣的14處不動產,百年歷史的國民黨首度面臨不動產被查封的命運。。。。
我只是好奇想瞭解一下,法院如果尚未判定,行政執行署就可以直接查封嗎?
不懂法律。。純粹問法律問題。。
拜託不要歪樓,謝謝。
felixwei wrote:
https://udn...(恕刪)
我僅就我看到的部分做一些分析
我們都知道行政執行署是法務部的下屬機關,其依據是行政執行法
而如果要談到行政執行法的執行依據,就是行政執行法第11條
第十一條(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置)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
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亦同。
僅就此條作分析,那就是不是只有法院之裁定才能讓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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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原裁定應該已經是行政訴訟中了(我沒去查新聞)
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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