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法律問題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715168

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行政院黨產會追徵國民黨8.6億元不當取得財產,在駁回國民黨相關抵償方案後,已在18日正式行文國民黨,將在9月27日、10月5日、10月17日,分四波正式貼封條查封國民黨在台北市、新北市及金門縣的14處不動產,百年歷史的國民黨首度面臨不動產被查封的命運。。。。


我只是好奇想瞭解一下,法院如果尚未判定,行政執行署就可以直接查封嗎?
不懂法律。。純粹問法律問題。。
拜託不要歪樓,謝謝。
2017-09-27 19:26 發佈

felixwei wrote:
https://udn...(恕刪)


我僅就我看到的部分做一些分析

我們都知道行政執行署是法務部的下屬機關,其依據是行政執行法

而如果要談到行政執行法的執行依據,就是行政執行法第11條

第十一條(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置)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
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亦同。

僅就此條作分析,那就是不是只有法院之裁定才能讓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我好想給樓上的加分,這樣我清楚了

如果對行政執行不服,應該也有管道可以申訴的。。。是吧?
行政訴訟法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
理論上原裁定應該已經是行政訴訟中了(我沒去查新聞)
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名義有3種:
1.依法令負有義務(實務上找不到)
2.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大宗)
3.法院之裁定

本案執行名義應是黨產會的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生效時即有執行力,逾期即可移送執行,
除非向執行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或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否則不停止執行。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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