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版 居家綜合 錯版抱歉喔。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台內營字第 1050410137 號
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部 長 陳威仁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應在各該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在
地為之,縣(市)政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地點連同舉辦說明會之日期、地點刊登當
地新聞紙三日、政府公報及網際網路,並在有關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
第 十 條 內政部、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或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前二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其計畫書附帶以市地重
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者,應檢附當地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
估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計畫書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兼具其他使用項目者,應於計畫書內載明其主要
用途。
第 十五 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
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
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
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
(十一) 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但申請僅供辦
公室、聯絡處所使用,不作為經營實際商品之交易、儲存或展示貨品
者,不在此限。
不知道適不適用。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