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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警察執法是否應該出示證件

關於警察執法是否應該出示警察證件,不同法律有不同規定,那個是對的?

1. 《警察法》
第1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制定之。
第19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2. 《警察法施行細則》【公布日期】89.11.22 【公布機關】內政部
第10條(依法行使職權警察之意義及其職權之行使)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3. 《行政執行法》【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12日
第5條(執行時間之限制)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至此,應該能得出結論,警察執法時需要出示證件。 然而,下面的法律不同意

4. 《警察職權行使法》【修正日期】民國100年4月8日
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到底要怎樣?著制服還是出示證件?
2017-08-28 0:52 發佈

01friendsz wrote:
關於警察執法是否應...(恕刪)

便衣要出示證件,制服則不必。
我砲故我在
看制服和警證,最主要是要辨明"是誰打你"

制服身上有臂章,臂章上有警察編號
但便衣沒有,所以必須出示警證

而實際上,在那種場面下,除非你很強烈要求或是遇到好警察
不然也不太可能特別露給你看

再加上大眾對上警察,普遍都認為"給看不會怎樣的心態"
無意間就把自己的權利就這樣放掉了
當然是警察職權行使法,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警職法本來就是專為警察行使職權制定的法律。
就跟吸毒被警察抓的時候,你覺得是適用刑法還是毒品危害妨治條例,當然是後者。
公務員收賄被抓的時候,是適用刑法還是貪污治罪條例,當然也是後者

警察身上的制服本來就代表其身份,一般人穿了就會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般人穿了且假冒警察身份行使其職權,就會觸犯刑法第158條規定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刑罰。

所以不要聽不念書又不查詢法律的媒體的鬼話,警察只要有穿制服執法,就完全合法。


最後防線 wrote:
當然是警察職權行使...(恕刪)


行政執行法是基本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一般性規定,當有不一致時,應該是前者優先吧?
引用:「行政執行法是基本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一般性規定,當有不一致時,應該是前者優先吧?」

大哥,警職法的位階也是法律,跟行政執行法同位階好嗎,警職法不是法規命令,更不是行政執行法授權的子法。兩者不生牴觸問題,是何者優先適用的問題。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這去google 法律優先適用順序看看
連特別法(警職法)優於普通法(行執法)都不知道,樓主明顯就是不懂裝懂來亂的。

果然是台灣最美的風景

01friendsz wrote:
關於警察執法是否應...(恕刪)


可以看出

台灣的法治教育很失敗

因為人民素質,公民意識提升, 會阻擋政客的利益

中央法規標準法 ,先去熟讀一下


鑽地的冰蟲 wrote:
中央法規標準法 ,先去熟讀一下...(恕刪)

那你背幾段給大家聽看看,別google嘿!
法治教育很成功,上法院還用請律師嗎???


最後防線 wrote:
警察身上的制服本來就代表其身份,一般人穿了就會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般人穿了且假冒警察身份行使其職權,就會觸犯刑法第158條規定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刑罰。
所以不要聽不念書又不查詢法律的媒體的鬼話,警察只要有穿制服執法,就完全合法。

有立法,所以就沒人敢犯法,會不會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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