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警察執法是否應該出示警察證件,不同法律有不同規定,那個是對的?
1. 《警察法》
第1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制定之。
第19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2. 《警察法施行細則》【公布日期】89.11.22 【公布機關】內政部
第10條(依法行使職權警察之意義及其職權之行使)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3. 《行政執行法》【修正日期】民國99年1月12日
第5條(執行時間之限制)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至此,應該能得出結論,警察執法時需要出示證件。 然而,下面的法律不同意
4. 《警察職權行使法》【修正日期】民國100年4月8日
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到底要怎樣?著制服還是出示證件?
就跟吸毒被警察抓的時候,你覺得是適用刑法還是毒品危害妨治條例,當然是後者。
公務員收賄被抓的時候,是適用刑法還是貪污治罪條例,當然也是後者
警察身上的制服本來就代表其身份,一般人穿了就會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般人穿了且假冒警察身份行使其職權,就會觸犯刑法第158條規定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刑罰。
所以不要聽不念書又不查詢法律的媒體的鬼話,警察只要有穿制服執法,就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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