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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同婚合法,又反對通姦除罪?台灣真是假道學充斥的國家!

台灣真是一個道德思考兩極的地方,當高達7成的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通姦罪在世界大概除了穆斯林國家跟台灣還有,其他大概都沒有了,但台灣還跑在前頭要搞同志婚姻合法化,一堆民眾都不知道通姦罪跟同志婚姻合法是根本兩個互斥的條文,為什麼?
先看通姦罪的定義,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要符合通姦罪的定義 就先要有性器官結合,啥叫性器?那就是陰莖跟陰道.那同志的性行為會出現性器結合的狀況嗎?同志只會有兩個陰莖 兩個陰道 ,當然不會有性器結合,當同志婚姻合法後,通姦罪是沒法用在同志上,當一個法條很明顯的就是針對異性戀時,那勢必要修改,各位這法條會修更嚴格嗎? 不會,當國際已經都沒有通姦罪時,這法條不會修得更嚴格,也就是當同婚通過後,通姦罪勢必除罪化!! 這是那些同志運動不敢跟你們說的事實,你們敢說同婚跟你們無關了?? 太多的事已經是有關的!!台灣真是一個充滿精神分裂的一個國家,又要所謂進步,又要擁抱古老的罪刑,真是令人感到好笑

最後,婚姻是制度,代表的是一個國家基於過去的文化傳統,反映在婚姻的民法上,婚姻不是人權,若是人權,那不應該有限制,那更不應該限制婚只能限制2個人?反對同婚不是違反人權,那是制度的選擇,過去民法是規範異性戀的婚姻制度,現在是同志要硬要改變異性戀的婚姻制度,是同志在影響我們,當然要針對民法是否要修改進行公投,不是同志結婚要公投,是針對修改民法要公投!!同志大可以自己搞一個法律規範你們的婚姻制度,但當你們非得要進入異性戀的民法裡高喊歧視!! 硬是要整個國家為了你們做改變時,那不是歧視 那是同志霸權!!
2017-07-14 17:59 發佈
版大知道的太多了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台灣真是一個道德思...(恕刪)
通姦除罪?
乍看文字解釋好像是搞小三無罪? 所以無法因此離婚?
不對!

所謂通姦除罪,
是"刑法"上不再處罰(除罪)通姦的行為,
但"民法"上關於妨礙家庭的侵權行為仍然保留不變!

那除罪前後有什麼差異呢?

未除罪前(用刑法處理),
老公搞小三,被老婆捉姦在床,
刑法沒有強制說要告就要告雙方(老公和小三),
只告一個也行,
這時老婆如果不想跟老公離婚,
常常選擇只告小三一人

除罪後(用民法處理),
要嘛不告兩人,
不然兩個人都要告,
不能只告一人(以往大多是小三),
明顯公平多了!
但.......點點裡面是什麼意思自己猜

未除罪前還有一個大壞處.....騙色騙財!
老公跟老婆商量好,
老公去勾引一個有錢小三,
老婆去捉姦,
然後告小三一人,
小三色被騙了錢也被騙了!
但此例如果事發生在除罪後,
老公也要一起告才行(會有前科),
所以可以避免此種犯罪發生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台灣真是一個道德思...(恕刪)


本來就是假道學
性交易合法,但是又不設專區

rukawa1 wrote:
通姦除罪?乍看文字...(恕刪)


很多人反對通姦除罪是主要出口氣,離婚的方法有很多,不一定靠通姦罪成立,但一旦通姦除罪後,真的少了出口氣的方式,且這還是檢察官幫你打官司,刑事再如何 還是比民事嚇人!!這也是大部分台灣民眾反對通姦罪除罪的原因!!! 卻都不知道這跟支持同婚通過 卻是兩個互斥的法條,一堆空有正義感,但沒腦袋的台灣人!! 可笑!!!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台灣真是一個道德思考...(恕刪)

沒錯。
同婚就是在只知跟風的情緒氛圍下通過的。
台灣社會看似開放先進,
但骨子裏實非如此。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台灣真是一個道德思考兩極的地方,當高達7成的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


請確定同志有表達反對通姦除罪化的言論,再來,當然會有民眾會贊成同性婚,但是反對通姦除罪化,但是一碼歸一碼,這是兩個不同的議題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那更不應該限制婚只能限制2個人?...若是人權,那不應該有限制,...


一碼歸一碼,同性婚姻當然是在處理相同性別2人是否可以結婚,至於要不要開放一夫多妻、多夫多妻、多夫一妻、同性別3人以上等多配偶婚姻,那又是完全不同的事情,而且婚姻制度事一步一步來,百年前大多數人結婚是被安排的,離婚被視為極為可恥的事情,但是現在相反,結婚大多經由雙方自由意願,離婚則是很正常的事,同志也未主張結婚應該限制只能2個人,再來,就算是人權,也會有一些限制,比方說生命權是人權,但是你們網友大多反對廢除死刑,財產權是人權,但是你的東西不能放在馬路上妨礙交通,自由權是人權,但是不能殺人放火搶劫,人民有工作權,但是不適任的員工還是要淘汰,同理,婚姻是人權,但是結婚必須恪守婚姻忠貞,善盡照顧家庭的責任,有小孩時,還要克盡扶養、照顧小孩的責任,兩者並不矛盾。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過去民法是規範異性戀的婚姻制度,現在是同志要硬要改變異性戀的婚姻制度,...


不會影響,只是過去民法是規範異性戀的婚姻制度,現在是改成"異性戀的婚姻制度+同性婚姻制度",原來的異性婚姻制度一切照舊,根本沒有影響,這在748號釋憲文最後2段就有提到"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也因此,不想結同性婚姻的,沒有人能強迫你

另外立法上只要加一條:"同性婚姻之雙方當事人,準用各項法律有關夫妻或配偶之規定",其他的都可以不用改。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同志大可以自己搞一個法律規範你們的婚姻制度,...


這就是"立專法",但是同志會認為這就是歧視,因為"立專法"代表同志與一般人不同,可以被差別對待,而且不是要更周延的保障他們的權利,同志要的只有一個:平等的對待。

a22akse wrote:
請確定同志有表達反對通姦除罪化的言論,再來,當然會有民眾會贊成同性婚,但是反對通姦除罪化,但是一碼歸一碼,這是兩個不同的議題...(恕刪)


這就是我說的,同志絕對不敢跟大眾說,同婚跟除罪是互斥的,這是一個相同議題,你的邏輯非常好笑,我完全不知你在說啥,當然同志運動常常舉著人權大旗,實際都是一堆謊言不敢跟大眾提!!

a22akse wrote:
一碼歸一碼,同性婚姻當然是在處理相同性別2人是否可以結婚,至於要不要開放一夫多妻、多夫多妻、多夫一妻、同性別3人以上等多配偶婚姻,那又是完全不同的事情恕刪)


同運人士最擅長的就是欺騙偽裝,高喊人權,要求平等,但確從無法解釋若婚姻不是制度,是人權的話,那為何要限制婚姻只能兩人??若是人權,就不該有人數限制!你告訴各位 婚姻到底是制度還是人權? 看你來認為婚姻就是要得限制兩個人的話,那就是制度,如果是制度 那如我前文所說的,代表的是一個國家基於過去的文化傳統,反映在婚姻的民法上,當同志硬要更改異性戀的民法,搞霸權的是同運人士,不是異性戀者!!

如果是制度,那就沒有所謂平等的因素在裡面,是同志自己選擇跟國家婚姻制度不一樣的道路,就沒資格喊歧視,就像是台灣很多的一夫多妻,小老婆生病,丈夫也是沒資格在醫院家屬上簽名,他們也沒資格抱怨歧視 因為他們自己選擇一條跟國家制度不保障的的婚姻

不要再欺騙同婚對民眾沒影響了,今天我的文章就是告訴各位,有很大的影響 還不是只有一個影響!!!!
贊同版主論點
法條有歧視或疑義時不宜雙重標準
無論是民法或刑法 都該修(立)法應對
畢竟雙重標準的存在就是不平等的開始
==>這就是"立專法",但是同志會認為這就是歧視,因為"立專法"代表同志與一般人不同,可以被差別對待
那資優生保送是歧視囉??? 同性結婚跟異性結婚就生理構造而言本就是兩種不同模式,就人數比例而言就是差很多。
岐不歧視就是你自己心裡認定問題,難不成同婚後就不會一起在外吃飯...讓別人看不出來是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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