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真是一個道德思考兩極的地方,當高達7成的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通姦罪在世界大概除了穆斯林國家跟台灣還有,其他大概都沒有了,但台灣還跑在前頭要搞同志婚姻合法化,一堆民眾都不知道通姦罪跟同志婚姻合法是根本兩個互斥的條文,為什麼?
先看通姦罪的定義,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要符合通姦罪的定義 就先要有性器官結合,啥叫性器?那就是陰莖跟陰道.那同志的性行為會出現性器結合的狀況嗎?同志只會有兩個陰莖 兩個陰道 ,當然不會有性器結合,當同志婚姻合法後,通姦罪是沒法用在同志上,當一個法條很明顯的就是針對異性戀時,那勢必要修改,各位這法條會修更嚴格嗎? 不會,當國際已經都沒有通姦罪時,這法條不會修得更嚴格,也就是當同婚通過後,通姦罪勢必除罪化!! 這是那些同志運動不敢跟你們說的事實,你們敢說同婚跟你們無關了?? 太多的事已經是有關的!!台灣真是一個充滿精神分裂的一個國家,又要所謂進步,又要擁抱古老的罪刑,真是令人感到好笑
最後,婚姻是制度,代表的是一個國家基於過去的文化傳統,反映在婚姻的民法上,婚姻不是人權,若是人權,那不應該有限制,那更不應該限制婚只能限制2個人?反對同婚不是違反人權,那是制度的選擇,過去民法是規範異性戀的婚姻制度,現在是同志要硬要改變異性戀的婚姻制度,是同志在影響我們,當然要針對民法是否要修改進行公投,不是同志結婚要公投,是針對修改民法要公投!!同志大可以自己搞一個法律規範你們的婚姻制度,但當你們非得要進入異性戀的民法裡高喊歧視!! 硬是要整個國家為了你們做改變時,那不是歧視 那是同志霸權!!
乍看文字解釋好像是搞小三無罪? 所以無法因此離婚?
不對!
所謂通姦除罪,
是"刑法"上不再處罰(除罪)通姦的行為,
但"民法"上關於妨礙家庭的侵權行為仍然保留不變!
那除罪前後有什麼差異呢?
未除罪前(用刑法處理),
老公搞小三,被老婆捉姦在床,
刑法沒有強制說要告就要告雙方(老公和小三),
只告一個也行,
這時老婆如果不想跟老公離婚,
常常選擇只告小三一人
除罪後(用民法處理),
要嘛不告兩人,
不然兩個人都要告,
不能只告一人(以往大多是小三),
明顯公平多了!
但.......點點裡面是什麼意思自己猜
未除罪前還有一個大壞處.....騙色騙財!
老公跟老婆商量好,
老公去勾引一個有錢小三,
老婆去捉姦,
然後告小三一人,
小三色被騙了錢也被騙了!
但此例如果事發生在除罪後,
老公也要一起告才行(會有前科),
所以可以避免此種犯罪發生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台灣真是一個道德思考兩極的地方,當高達7成的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
請確定同志有表達反對通姦除罪化的言論,再來,當然會有民眾會贊成同性婚,但是反對通姦除罪化,但是一碼歸一碼,這是兩個不同的議題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那更不應該限制婚只能限制2個人?...若是人權,那不應該有限制,...
一碼歸一碼,同性婚姻當然是在處理相同性別2人是否可以結婚,至於要不要開放一夫多妻、多夫多妻、多夫一妻、同性別3人以上等多配偶婚姻,那又是完全不同的事情,而且婚姻制度事一步一步來,百年前大多數人結婚是被安排的,離婚被視為極為可恥的事情,但是現在相反,結婚大多經由雙方自由意願,離婚則是很正常的事,同志也未主張結婚應該限制只能2個人,再來,就算是人權,也會有一些限制,比方說生命權是人權,但是你們網友大多反對廢除死刑,財產權是人權,但是你的東西不能放在馬路上妨礙交通,自由權是人權,但是不能殺人放火搶劫,人民有工作權,但是不適任的員工還是要淘汰,同理,婚姻是人權,但是結婚必須恪守婚姻忠貞,善盡照顧家庭的責任,有小孩時,還要克盡扶養、照顧小孩的責任,兩者並不矛盾。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過去民法是規範異性戀的婚姻制度,現在是同志要硬要改變異性戀的婚姻制度,...
不會影響,只是過去民法是規範異性戀的婚姻制度,現在是改成"異性戀的婚姻制度+同性婚姻制度",原來的異性婚姻制度一切照舊,根本沒有影響,這在748號釋憲文最後2段就有提到"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也因此,不想結同性婚姻的,沒有人能強迫你
另外立法上只要加一條:"同性婚姻之雙方當事人,準用各項法律有關夫妻或配偶之規定",其他的都可以不用改。
我不是很無聊 wrote:
同志大可以自己搞一個法律規範你們的婚姻制度,...
這就是"立專法",但是同志會認為這就是歧視,因為"立專法"代表同志與一般人不同,可以被差別對待,而且不是要更周延的保障他們的權利,同志要的只有一個:平等的對待。
a22akse wrote:
請確定同志有表達反對通姦除罪化的言論,再來,當然會有民眾會贊成同性婚,但是反對通姦除罪化,但是一碼歸一碼,這是兩個不同的議題...(恕刪)
這就是我說的,同志絕對不敢跟大眾說,同婚跟除罪是互斥的,這是一個相同議題,你的邏輯非常好笑,我完全不知你在說啥,當然同志運動常常舉著人權大旗,實際都是一堆謊言不敢跟大眾提!!
a22akse wrote:
一碼歸一碼,同性婚姻當然是在處理相同性別2人是否可以結婚,至於要不要開放一夫多妻、多夫多妻、多夫一妻、同性別3人以上等多配偶婚姻,那又是完全不同的事情恕刪)
同運人士最擅長的就是欺騙偽裝,高喊人權,要求平等,但確從無法解釋若婚姻不是制度,是人權的話,那為何要限制婚姻只能兩人??若是人權,就不該有人數限制!你告訴各位 婚姻到底是制度還是人權? 看你來認為婚姻就是要得限制兩個人的話,那就是制度,如果是制度 那如我前文所說的,代表的是一個國家基於過去的文化傳統,反映在婚姻的民法上,當同志硬要更改異性戀的民法,搞霸權的是同運人士,不是異性戀者!!
如果是制度,那就沒有所謂平等的因素在裡面,是同志自己選擇跟國家婚姻制度不一樣的道路,就沒資格喊歧視,就像是台灣很多的一夫多妻,小老婆生病,丈夫也是沒資格在醫院家屬上簽名,他們也沒資格抱怨歧視 因為他們自己選擇一條跟國家制度不保障的的婚姻
不要再欺騙同婚對民眾沒影響了,今天我的文章就是告訴各位,有很大的影響 還不是只有一個影響!!!!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