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來年金比犯罪還恐怖?





當在行使某個行為時,該行為在當時無法律規定限制而不被處罰。雖然之後立法者規定這種行為應該要被處罰,並立下新法規來限制,但因過去該法規還未訂立,在當時所「犯」下的行為是 能去追討的。這就是「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按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中說明,於憲法原則下的法治國原則,最重要的就是信賴保護(Vertrauenschutz )原則。簡單來說,無論是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都要使人民可得先預知,讓人民可以知道於實定法上之法律效果,就算不懂法律,也可以知道了解。
sobekmax wrote:
http://www...(恕刪)
tdbigman wrote:
照你這樣說,那84年宣告停止計算18%年資,也是違反溯及既往的規定囉?
所以如果80年開始工作,那時候有18%政策,今年106年滿25年要退休,應該領4年的18%優存額度?還是26年?
怎麼政府違憲22年了,現在才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