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灣長老教會聲明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風向新聞]
Kairos
風向新聞2017年6月2日 上午11:14
同婚釋憲為台灣司法投下一顆震撼彈,向來長期關心台灣民主運動的基督長老教會,也選在這個時刻提出「五大疑慮」,遺憾表明台灣的司法公正已嚴重傾斜。
基督長老教會表達,不能接受、也不支持任何政治或司法機構對婚姻、在法律上的重新定義。聲明稿最後指出,基督教長老教會表示將支持民間團體的公民行動來爭取民主,藉此扭轉與修復釋憲後所帶來的國家危機。(謝婷婷/綜合報導)
以下為全文聲明稿: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聲明~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第748號以「民法婚姻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確認同性兩人之結合受到憲法保障。
對此釋憲,長期關心台灣民主運動,期待台灣建立健康家園的我們深感遺憾,為何「家庭婚姻」的定義,竟然可由少數人因著司法權獨斷,可以代替全民來決定終結傳統家庭婚姻的文化內涵。
我們有五點質疑(註1):
為何過去大法官釋憲時,對家庭婚姻採取憲法位階的「制度性保護」(釋字552、554、696、712號),如今被打破推翻,理由何在?
目前世界潮流大多未將同性婚姻視為基本人權(世界人 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目前皆將婚姻視為一男一女),為何我國要將同性婚姻視為基本人權,理由何在?
為何大法官竟可採信同性戀之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英譯是不可能改變的個人特徵),在醫學尚未共識,相關必要資訊均未完整前,違背經驗法則,恣意論斷?
為何大法官職權可以自行擴張,侵犯立法權與修憲權。
為何大法官釋憲違反「比例原則」,不顧大多數國人可接受的「德國同性伴侶法」精神,本可解決同性戀者法律權益保障不足的問題,又可維持家庭婚姻定義不被改變的方案。
此次釋憲案偏執讓同性婚姻一次到位,既「違背釋憲法理,論理錯謬,背離人民感情」,最重要的身為「憲法的守護者」竟然作出「毀婚違憲」的催生者,如此欠缺司法獨立性的政治解釋,實達「人神共憤」的地步。
基於自然法「違反道德、宗教、理性的法律就會失去法律的資格與效力」的理念,以及「對上帝有信,對人民有愛,對土地有情」的信仰角度。我們期待藉由全民發出反對的怒吼呈現民主政治的真義、傾聽多數人民的聲音,扭轉與修復此次釋憲之後所帶來的國家危機。
身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會友,清楚過去以來長老教會一直扮演著台灣社會的「先知」角色,我們將堅守基督信仰和聖經的道德標準。因此,我們把上帝的真理和聖經的權威作為生命的中心。
聖經對婚姻的界定是清楚、明確、不可改變的。所以我們告白:合乎聖經的、歷史的、普世的、自然的婚姻是一男一女在誓約中一生相互的委身。聖經中如此教導的婚姻觀是沒有改變的餘地。(註2)
為此,我們不接受,也不支持,任何政治或司法機構對婚姻、在法律上的重新定義。也因此我們不承認同性「婚姻」,我們的會堂不舉辦同性婚禮,我們也不為同性婚姻證婚。在此我們聲明-我們愛所有的人,包括同性戀,但我們不能、也不會接受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和任何有悖於上帝所命定的婚姻。
所以,我們強烈呼籲所有長老教會的牧師、領袖會眾公開地反對任何違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運用每一個人的力量去樹立上帝對於婚姻和生命延續的美好設計。我們也要團結起來,以我們的禱告、我們的影響力和我們的資源,支持全台各地願意堅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團體和個人。
我們深信家庭是孕育人類最重要的搖籃也因此再次提醒教會信徒重視家庭和信仰教育。透過全家同心讀經、祈禱使家庭的成員建立親密關係。讓基督徒的家庭在這充滿婚姻與家庭危機的台灣社會做光做鹽。
「誰敬畏耶和華,耶和華必指示他當選擇的道路。」(詩25:12)
註1:詳見黃虹霞和吳陳鐶二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中。其認為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其邏輯是謬誤的。
註2: 長老教會於2014年6月10日通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同性婚姻議題牧函」,2017.4.21 62屆總會年會(包括總幹事的聲明)也是重申我們同樣的信仰立場。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議長 戴智煦牧師
南高屏跨宗派基督教聯盟召集人 力宗暐牧師
發言人︰蔡維恩牧師、王子豪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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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教會出聲了,民進黨會理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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