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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需要還什麼給他們?

寫寫文章抒發心情~

先讓我們看看婚姻是什麼!

維基百科


婚姻本質

婚姻從表現形式上看,是雙方財富、心理和生理的結合;從本質上看,是雙方的一種特定的社會盟約。從人類社會出現以來,使雙方結合趨於規範化的主要手段是風俗、倫理和法律;現代社會主要是依據法律。
婚姻成立的主要動機不只是在於滿足性需求,還有更複雜的動機。
德國社會學家L.穆勒曾歸為三種動機,即經濟、子女和感情,並認爲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愛情第三;中古時代,子女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現代社會,愛情第一,子女第二,經濟第三[5]。古代社會,婚姻的主導動機源於婦女是創造財富的活動工具,娶妻是爲了增加勞動力,人的性慾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滿足。人類婚姻史的第二時期,婦女勞動範圍逐漸變小,財富及繼承問題日趨突出,於是關於個人至親骨肉的後代觀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婚姻是爲了生育合法的兒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時期,婦女社會地位起了變化,個人自由成爲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愛情成了婚姻的主導動機,其次才是生兒育女和權衡經濟。但即使是在現代社會,經濟和子女這兩個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後占有的比重仍然占重要地位。


簡單來說婚姻制度本來就不是單純拿來替愛情背書的東西!

同志婚不能繁衍後代,沒有後代相對的經濟也無法藉由婚姻關係延續下去,請問為何我一定要支持修法或立法,來改變我們婚姻制度只為了滿足同志能結婚替愛情背書的需求?

挺同婚人士請不要再抹黑我們反對同婚修法立法,就說我們歧視同志,把我們的言論都歸類成反智無知!

讓我們來看看自古以來,世界各地的婚姻的形式和對象有哪些呢?


婚姻制度與形式
在世界各地從古至今有著各種不同的婚姻制度及婚姻形式:
以人數區分
一夫一妻制:和單一配偶結婚,並排斥與外人同居。一名男性與一名女性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雙方同時只有一名配偶,是現時世界上最多國家奉行的婚姻制度。
一妻多夫制:一個妻子同時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個男子同時娶一個女子為妻子。
一夫多妻制:一個丈夫同時存在多位妻子,或者多個女子同時嫁一個男子為妻子。
一夫一妻多妾制:出現於然古代東亞民族,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正妻,地位最高,其它的女性都是妾。
普那路亞婚制(Punalua family):由血婚制延伸而來。若干姊妹是他們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們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6]。它建立了土蘭尼亞式親屬制度(Turanian Family)和加諾萬尼亞式親屬制度。
群婚(英語:Group Marriage),又被稱為群體婚姻、伙婚、集團婚,是人類婚姻歷史上的一種婚姻制度。在這一婚姻制度下,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為夫妻
以婚姻對象分
內婚制:必須在某一特定社會階層以內,或某社會團體中,或宗族內,或家庭內,選擇配偶的婚姻制度
近親婚姻:指近親之間的婚姻關係,涉及到亂倫禁忌。
族內婚:同一部落民族內的婚姻關係。
教內婚:同一信仰內的婚姻關係。
門當戶對:雙方家族的社會政治地位和經濟狀況不相上下通婚結親
外婚制:在自身氏族、文化或者社會團體之外選擇配偶結婚的婚姻制度
涉外婚姻:或稱跨國婚姻,是指兩個不同國籍的人所締結的婚姻。
異族通婚:不同民族或種族的個體間的婚姻。
異教通婚:不同宗教信仰的個體間的婚姻。
貴賤通婚:貴庶通婚,又稱貴賤通婚,是在歐洲君主制國家中不同社會階層的婚姻,尤其指男方較女方地位高者,但有時亦指與丈夫死後改嫁、帶著因亡夫而來的銜頭之貴族女子與較低地位男子的婚姻。
異性婚姻:由不同性別的人組成的婚姻。
同性婚姻:由相同性別者組成的婚姻。
夫兄弟婚:夫兄弟婚,也稱利未婚、轉房婚,是指女性在丈夫死後嫁給其兄弟的行為、習俗或法律。
妻姊妹婚:妻姊妹婚,是指男子同時以兩個或多個姊妹為配偶,或者在妻子去世後續娶其姊妹的行為或習俗。此在一夫多妻制社會中經常出現。
換婚:如一對兄妹和另一對兄妹互換結婚[7]。
童婚:一指在一個婚姻之中的男女,有一方為未滿15歲的人。二指經由兩個不同家庭的家長為子女預訂的婚姻,在他們仍未滿15歲就幫他們完婚。
其它形式[編輯]
入贅:在父權社會中,女方在結婚後多半會成為男方家族成員,而入贅是男子成為女方家庭成員,視岳父母為父母。入贅的男子稱為贅婿或贅夫。
妻問婚:是日本古代的一種婚姻形式。這種婚姻是夫婦別居,男女各自與自己母親和同母兄弟姊妹同住,男方在晚上進入女方家中,短則翌日清晨離開,長則在女家逗留數年,然後回到自己的家,所生的子女隨母親生活。
指婚:是清朝制度,皇族子女的婚嫁,由皇帝批定,稱為「指婚」。
走婚:一種存在於摩梭人之間的婚姻方式,是一種較為自由的婚姻方式,男女之間不涉及經濟關係,亦並不需要同居,純粹以愛情關係維持的婚姻[8]。
偶婚制:男女按照婚姻形式結成配偶,但是不排斥與外人同居。雙方都可以隨意離婚或分居。
權宜婚姻:又稱政治婚姻,是指一種並非基於愛情的婚約,是家族或個人為了透過婚姻得到某種權益而行使的。
強逼婚姻:強逼婚姻,又稱逼婚,是指違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意願促成的婚姻。強逼婚姻不等同包辦婚姻,強逼婚姻可以是擬結婚的一方強逼對方與自己結婚,過程中不涉及第三者如媒人、家長等。
包辦婚姻:包辦婚姻指的是並非由結婚者來決定對象的婚姻。包辦婚姻不一定是強逼婚姻,有些包辦婚姻是得到結婚者同意由他人代替他們選擇對象。
指腹為婚:懷孕時就為子女定下婚約,怕一方不守信諾,將衣襟裁為兩幅,各執一幅為憑證者,稱「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
制度外的婚姻[編輯]
事實婚姻:指未經法律登記,但被婚姻當事人認可或被社會承認和接受的婚姻。往往出現在婚姻法尚未強制執行的時期,為法律所暫時容忍的婚姻狀態。
網婚:在網際網路上結為虛擬夫妻。
冥婚:為已經去世的人舉行婚禮,將雙方結為夫妻。
人和動物的婚姻[9]

請問我國法律需要把上列的婚姻形式都立法嗎?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同婚的規範,挺同婚人士希望能把同婚列入法律,這點我完全不介意,但我反對難道不能嗎?

一個國家的婚姻制度依照該國家的風俗民情制定有何不對?為何需要依照少數人的需求來修改我國婚姻制度?

我絕對不歧視同志,是堅持反對同婚入法!法律如果要需要配合每一個人,那就不用法律了!


2017-05-29 16:40 發佈
需要給凡士林,不用謝了。
每種婚姻形式的確都需要保障,接下來您可以積極爭取了唷!
加油!
紙牌屋阿。

能修法能立法➡立委。

做張海報列出名單,用貼紙顏色確立政策傾向。條件?

算人頭的啦。紙牌屋裡黨鞭要說服眾議員。

說客、社運工會、幕僚、辦公室主任

電視不是說爭40年?

botdf wrote:
每種婚姻形式的確都...(恕刪)


每種婚姻都需要保障的理由是?

婚姻制度是一種規則,你說是保障,我看是限制!

如果每種制度都可以不限制,那就是沒有制度,那提倡廢除婚姻法就可以了~

不用一條一條來~節省社會資源!
有借才需要還,當初有誰向他們借了什麼東西嗎?
a00701020 wrote:
寫寫文章抒發心情~先...(恕刪)

你可以參考一下這篇
護家聯盟請參考,美國大法官是這樣反對同性婚姻

"最高院不是一個立法機關。同性婚姻是不是一個好想法與我們無關。根據憲法,法官有權力陳述法律是什麼,而不是法律應該怎樣。憲法的締造者們授權法院行使判斷,而不是蠻力或是意願。"

"最高院宣佈超過半數州的婚姻法無效,強制改變一個數百萬年來形成人類社會基礎的社會制度,一個南非布須曼人,中國漢人,迦太基人,阿茲特克人通行的社會制度。我們到底把自己當成誰了?"

"請理解我的反對意見是什麼:這不是有關我是不是認為婚姻應該包括同性伴侶。而是有關這個問題:在一個民主的共和制國家中,這個決定應當屬於人民通過他們的民選代表,還是屬於五個被授權根據法律解決法律糾紛的律師。"

"最高院在Lochner潰敗之後就意識到了對於隱含基本權利的審慎的重要性。今天,多數法官再次忘記了這點,將Lochner時代的巨大錯誤又重新犯了一遍。"

"他們完全沒有解釋為什麼“二”這個婚姻的核心定義可以被保持,而“男女”的核心定義卻不能。從歷史和傳統的角度來看,從異性變成同性的跨越比從兩個人變成許多人的跨越更大,畢竟後者在世界許多文化都存在。如果多數法官願意做比較大的跨越,很難看出為什麼他們不願意做小的那個跨越。"

"在口頭辯論中,被問到群婚的時候,上訴方說因為州“沒有這樣的制度。”這正是我想說的:本案中的州同樣也沒有同性婚姻的制度。"

"如果一個經歷了所有人類可記載歷史的社會制度都不能阻擋司法政策制定,那什麼可以?但是多數法官的方法對於法治同樣危險。堅持所有隱含基本權利都必須植根於歷史和傳統的目的在於保證當未經民選的法官廢除代表人民意願的法律時,他們基於一些超越了他們自己想法的東西。最高院今天不僅忽視了我們國家的全部歷史和傳統,還積極的詆譭它,只願生存在當下的世界中。"

“憲法並沒有將立法或是行政機關放在一個電視答題節目參賽選手的位置上,如果時間到了他們還沒答題,並不意味著司法機關就可以去搶答。”

"在如此重要的問題上終結民主程序時會帶來嚴重的後果的。終結辯論會帶來閉塞的思想。被阻礙發聲的人們更加難以接受法院在此問題上的判決。正如Ginsburg大法官曾經觀察到的:政治程序在移動著,也許並不足夠快,但是立法機關正在傾聽並且改變著。拙劣的司法干預只會帶來,而不是解決,糾紛。"

a00701020 wrote:
寫寫文章抒發心情~...(恕刪)
好像沒欠他們甚麼東西耶~~~
在目前的法律中,異性戀者與同性戀者擁有的權利完全相同,所以我認為「婚姻平權」應該修正為異性戀者想要「增加」同性間結婚的項目,只不過現在似乎因為同運者吃像太難看引起大量民眾反彈了。
那我也來分享自己質疑點。

a00701020 wrote:
德國社會學家L.穆勒曾歸為三種動機,即經濟、子女和感情,並認爲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愛情第三;中古時代,子女第一,經濟第二,愛情第三;現代社會,愛情第一,子女第二,經濟第三

你的參考資料縱使說明古代社會結婚的第一動機不是愛情,現代社會的第一動機是愛情,但你仍然反對同婚的立足點是這樣?

以前的人不把愛情當成第一順位+忽略現代人把愛情當作第一順位=我們就有理由反對同婚

這樣偏僻的推導大可不用拿文獻資料。

a00701020 wrote:
簡單來說婚姻制度本來就不是單純拿來替愛情背書的東西!

當然不是,但同樣的,婚姻也不能單純拿「生育」來背書,你不同意嗎?

a00701020 wrote:
同志婚不能繁衍後代,沒有後代相對的經濟也無法藉由婚姻關係延續下去,請問為何我一定要支持修法或立法,來改變我們婚姻制度只為了滿足同志能結婚替愛情背書的需求?


同婚可以滿足後代的經濟關係
狀況A:以單一監護人領養小孩的同性戀者,可以跟他的伴侶結婚,他的法定伴侶也可能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狀況B:單親小孩的雙性戀爸爸(或媽媽)跟某位同性者再婚
...狀況還有很多很多。

再來,這裡也有一些悖論。
1.
若開放婚姻的對象要有後代的經濟關係,那麼婚姻制度是不是該規範所有異性戀者一定得生育呢?若婚姻法沒有硬性要求,怎麼能拿這個論點呢。
2.
「沒有後代後代相對的經濟關係,也無法藉由婚姻關係延續下去」那麼不孕症、不願生育的夫妻是不是也被你掃到了呢?
a00701020 wrote:
請問我國法律需要把上列的婚姻形式都立法嗎?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同婚的規範,挺同婚人士希望能把同婚列入法律,這點我完全不介意,但我反對難道不能嗎?
一個國家的婚姻制度依照該國家的風俗民情制定有何不對?為何需要依照少數人的需求來修改我國婚姻制度?

沒有人阻止你表態反對,但別人依然有言論、集會結社、請願之權利,而你也有。
像強制車險這些法條都是人民自己爭取的,選舉也是,同婚更是活生生的例子。在民主社會中「想要什麼自己爭取、用邏輯去說服別人」誰若希望你上述的種種婚姻類別都立法,也可以自己去爭取、去請求釋憲。
最後, 我不懂你的風俗民情是指什麼,常民文化嗎?那麼同性戀也存在社會上,跟異性戀一樣都有相關的影劇文藝作品,也是風俗民情的一部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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