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8法官釋憲,踐踏人民的自由,內文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台灣的法律應由立法院制定,經總統公布後實行,大法官竟然任意規定人民的權利跟義務,完全無視五權分立,僭越其職權,任意剝奪人民的立法權。
根本跟皇帝一樣,"朕要給你,你不得拒絕","朕即法律"。
524為台灣民主死亡之日,民主已死。
中華民國的法治觀念是:除非法律限定,否則憲法保障的自由權,不得任意限制。
憲法優於法律,這是憲法優位原則。
大法官會議的功能,是當法律違背憲法精神時,招開審議會,然後審判法律是否違反憲法。
今天大法官並沒有侵犯立法權,而是告訴立法者,原有的法律(民法)內容規定上,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所以做出裁示,該法條的日落條款、日出條款。
立法者可以在兩年內重新修法、或者乾脆制定新的法律。除非立法怠惰,兩年內不修改法律,則大法官解釋文提出日出條款,屆時該法條內容自動修正為......。
這並不是大法官跳過立法權去制定法律。邏輯上並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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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大法官會議也不今天才有,700多條,代表前面已經操作過700次以上類似的行為,
你不能想到才要去抗議個案。
另外,大法官是任期保障制,不受選舉更換影響,現在的大法官,都是前朝就已經就任的,任期也都還剩下蠻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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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台灣的法治觀念,在蔣中正先生不甩憲法自己搞動員戡亂時期後,本來就很薄弱。
大法官會議的釋憲案跟決議案中,很多法條還是沒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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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是憲法的解釋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規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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