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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老是用“ 有教化可能”讓罪犯輕判合理嗎?

社會上發生許多窮凶極惡,泯滅人性的命案,可是常見法官最後都用“ 有教化可能”這個理由將罪犯予以輕判,用邏輯來說;罪犯所犯的罪已經是過去確定的事實,可是法官卻用未來不可確定的“ 教化可能”為理由來輕判,這樣造成"刑"與"責"不對等,因為你用一個不確定的理由來判一個已經確定的罪刑,明顯是不合理的,想聽聽各位對法理有先知的見解。
2017-04-12 9:46 發佈
我只知道法理都是握有權力的人在支配
普羅百姓只能被迫接受
或是造反


tpca18 wrote:
社會上發生許多窮凶...(恕刪)


只要這東西存在:

一、什麼是兩公約?

兩公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的簡稱。

二、為什麼會有兩公約?

為了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並使之具有法律拘束力,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適當之保護、尊重措施。兩公約均於1976年正式生效。

三、兩公約於台灣的效力?

早在1967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前,就已由當時駐聯合國代表在兩公約上簽字。而後,因國際與國內情勢影響,遲遲未能完成國內批准程序。

直到2009年,在民間人權團體多年的推動下,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了此兩項國際公約,並另外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九條,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第二條),也指示政府須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雖然中華民國政府於1971年後失去其在聯合國中的席位,導致聯合國不接受我國兩公約批准書之存放,政府跟民間還是為了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的實施而努力,表達我國落實兩公約的誠意和決心。

四、兩公約的內容?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全文五十三條,主旨在闡明生命權、自由權係人民的基本權利。此公約禁止酷刑、奴隸制度、溯及既往之刑罰,限制死刑之科處、執行,並明文規定人民不分性別、種族、社會階級等,一律平等享有宗教、結社、言論、參政等自由。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全文三十一條,主旨則是要求締約國保障人民之受教育、參與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等權利,並提供適當之家庭福利、兒童及青少年保護、糧食分配等,以提升人民在經濟、社會、文化方面之發展。

兩公約均於第一條規定各民族之自決權,且除了實體規定外,均設有監督機制,以及簽署、批准之程序。

另外,為了使締約國了解公約所確認之權利及其意涵,同時對締約國落實執行情形加以評述,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聯合國監督兩公約之專責機構)會不定期發表一般性意見,對公約中的條文提出解釋。依據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將一般性意見納入考量。

五、兩公約與生命權、死刑相關之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 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 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另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號一般性意見第六、七條也再度強調死刑的科處須經過嚴格、公正、有權尋求特定權利的程序,且締約國「有義務把死刑的適用範圍侷限於『情節最重大之罪』」,也表明此公約強烈暗示各國宜廢除死刑。


再加上國內這些廢死團體的『督促』
你就會看到你不想看到到的這種判決。
即便這兩條公約根本就不是要廢除死刑。
但這些團體會用最大化來論述,這公約就是要廢除死刑。
你要是執行死刑就是違反這兩條公約,無視人權!

懂沒?這就是現在法官都要輕判的主因!
反駁不了就惡意檢舉,真是一群垃圾農企粉!
講白了就是不敢判人死刑罷了,其餘的的都只是台詞.

tpca18 wrote:
法官老是用“ 有教化可能”讓罪犯輕判合理嗎?


或許我們應先討論
法官有無愚蠢的可能
“有教化可能”不是不合理而是法官心證過大,
說實在的如果法官敢跟這些重刑犯同住1個月,
我會相信他在判決時說的“有教化可能”,
不過我相信沒有法官敢這樣做,
也許這個犯人很多很多年以後改過了,
但這絕不是法官可以判決可以判斷的,
台大宅王20年可以被教化的理由何在,
如果相信他20年可以被教化,
那應該先判無期徒刑,
20年後再來專業評估,
法官沒有這種判斷能力,
難聽點他連人都沒接觸過,
光在法庭上就能看出犯人能被教化,
其實說穿了只是個人對犯人的觀感,
這其實對法律本身有很大傷害的,
不過現在法官就喜歡裝好人,
反而把專業評估放一旁。
我是覺得不應該把全部的問題都丟給法官

大部分的問題應該是辯護律師,律師的工作就是將被告客人的罰責極大最輕化

只要律師能提出有力的證據,法官也只能依法判決


傑洛米168 wrote:
我是覺得不應該把全...(恕刪)


當然要怪法官,
有教化可能所以輕刑判決,
這就是我說的,法官如何判斷犯人可被教化,
不然以後立條法規,
只要是以“ 有教化可能”被輕判犯人,
出獄後再犯案,法官負連帶責任,
這樣有法官敢背書,我是呵呵啦,
所以“ 有教化可能”這叫弄法不叫判法。
其實....立委們也功不可沒 >"<
當一個法令罰則寫的是唯一死刑
法官怎麼判都逃脫不了死刑
但是....當法條寫的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那只有最最最嚴重的狀態才能給死刑
這種情況下只有稍有悔意(不管是真的或裝的)
大概就不會有死刑的可能了
法官判決需要有法條的依據
當立委們給了法官一個鬆到不行罰則
法官們怎麼判都沒辦法太重....
傑洛米168 wrote:
我是覺得不應該把全部的問題都丟給法官
大部分的問題應該是辯護律師,律師的工作就是將被告客人的罰責極大最輕化
只要律師能提出有力的證據,法官也只能依法判決

雖說法官是依法判決
但其實裡面還是存在了自由心證的空間
而也正是這個空間的拿捏往往產生爭議判決
如果真的都只是依法判決
那根本也不需要法官
只要檢察官跟辯護律師雙方將起訴內容及辯護理由輸入電腦
交由電腦分析判定即可
但現實中做不到

所以法官還是決定性的關鍵
即使同一起案件,同一個檢察官,同一個被告及辯護律師
遇到不同法官就可能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不會判的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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