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是: 很難告得成.
此話怎講? 特權一詞, 僅係一個較負面的評論性字眼. 說它中性則言過其實, 它的負面程度則並不太嚴重. 尤其對像係公眾人物, 民意代表, 政府高官等, 聽起來雖不太舒服, 仍屬可受公評範圍. 再說耍特權一詞僅係隴統性描述, 客觀上要認定某人耍特權則舉證非常困難. 行政機關依其裁量權給予民眾方便, 算不算特權? 例如通關方便, 或臨時辦證件, 或者飛機為等候遲到的乘客而延後起飛等. 如果對像是一般民眾, 則不會有太大爭議, 只能說那傢伙運氣好, 碰到好心的官員. 如果對像是公眾人物, 無論如何都會有人幹譙, 誰叫你出名喔?
公眾人物被罵耍特權, 通常只能摸摸鼻子算了, 怕熱就別進廚房唄. 某黨近來天天被罵騙子, 也不見它通通去告, 這種口水小事, 要告是告不完了. 除非今天有人誣指某公眾人物何年何月何日做了甚麼壞事, 或拿了多少黑心錢, 或去喬了不該喬的事, 屬無中生有的詆毀, 對被指責者造成名譽或信用上實質傷害, 當事人去告自係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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