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news.yahoo.com/%E5%BF%AB%E8%A8%8A-%E5%A4%AA%E9%99%BD%E8%8A%B1%E5%AD%B8%E9%81%8B%E5%9C%B0%E9%81%8B-%E5%AF%A9%E5%AE%A3%E5%88%A4-%E5%85%A8%E7%84%A1%E7%BD%AA-030557189.html
台北地檢署一口氣偵辦這3大案件,最後以「煽惑」、「妨害公務」及「侮辱公署」等罪名,分別起訴了林飛帆、黃國昌及陳為廷等22名318佔領立法院的學運參與者,針對318佔領立法院的部分,台北地方法院31日一審宣判「全部無罪」,全案仍得上訴。
被起訴煽惑他人犯罪共9人,包括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蔡丁貴;妨害公務罪4人,包括林飛帆、賴品妤、林楷翔、李惠仁;違反《集會遊行法》只有蔡丁貴;聚眾妨害公務罪共9人,包括蔡丁貴、李夙儒、黃國陽、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陳建斌、莊程洋、余能生;侮辱公署罪共3人,包括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
另外,學運其他要角魏揚等21人,被控的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煽惑他人犯罪、竊盜等罪,為非告訴乃論,台北地院繼續審理,月前辯結,定於4月10日下午4時宣判。「411路過中正一警分局」案,洪崇晏北院去年12月宣判,被控首謀聚眾部分雖獲判無罪,但仍被依侮辱公署罪判處拘役55日,共犯蕭年呈、李品涵、陶漢各判拘役30至80日,均可易科罰金,已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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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民主又進步了~
司法又進步了~
大概進步到國父推翻滿清那時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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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證】「公民不服從」不違法 理由有這7點
北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明,本次無罪判決的主要依據,就是國內首次使用的「公民不服從」概念。
廖建瑜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台北地院審理318學運佔領立法院案,針對黃國昌等人在抗辯時提出「公民不服從」,也就是德國的抵抗權,有詳加審酌,認為本案是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概念,有正當事由,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
廖建瑜指出,本案法官認定「公民不服從」有7個要件,分別是:
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
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
6.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
7.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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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
(1)
首次使用的「公民不服從」概念,
和首次使用「大水庫理論」&「實質影響力」有沒有一樣進步???
(2)
退休金被砍掉了,屋子被都更建商拆了,可以公民不服從嗎?
(3)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把警察推開進入議會,鎖上門不讓人進入,不叫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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