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5%AA%BD%E5%AA%BD%E5%98%B4%E6%A1%88-%E5%8F%AF%E6%95%99%E5%8C%96%E5%85%8D%E6%AD%BB-%E5%88%A4%E9%84%AD%E6%8D%B7%E6%AD%BB%E5%88%91%E6%B3%95%E5%AE%98%E9%80%99%E9%BA%BC%E7%9C%8B-204500019.html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指出《刑法》第57條賦予法官判刑時可以衡量的標準,此條文明確規定,科刑時要以被告個人的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是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等十項,但有無教化可能是不是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黃瑞華說她是有懷疑的,因為她認為每個人都有教化的可能。
黃瑞華說,如果被告的責任,像是鄭捷已經破表,那就要判最重刑度,若是責任並非那麼重,再來考量被告行為、犯案動機等因素,她認為教化可能一詞不能輕易用,甚至不能用。很多判決提到教化可能就是抄出來的,如果被告行為的責任嚴重度已破表,判決時還用教化可能,是很不負責任的。
經驗豐富的主任檢察官也認為,對於重罪被告犯後的行為,應該要慎重看待,不能因為死囚有悔意就不考慮犯行危害社會的嚴重性,反而應該對判斷犯後態度是否可教化,建立一套全面的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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鱷魚都有眼淚了,誰無教化可能?!
法院是不是早已變成法官的遊樂場?!有權無責,受憲法終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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