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蘋果
裘佩恩/台南碩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蔡總統選前選後均表示支持「婚姻平權」,前些日子立法院質詢中,法務部邱部長被質詢時亦表示支持「婚姻平權」,但陳次長當時卻表示支持漸進式立法,事實上各國立法例絕大多數亦採漸進式立法,法務部考察德、法兩國相關法制報告之結論亦是建議漸進式立法,難道「漸進式立法」就不是「婚姻平權」嗎?
「婚姻平權」的真正涵意是什麼?是「每個人都有權和相愛的人結婚」?就這麼簡單而已嗎?我們先來探討什麼是「婚姻」:
「婚姻」是不是基本人權?此問題肯定說否定說均有學者主張,國際公約亦未承認,若是依各國立法例觀察,雖大多數國家不承認,但少數承認的國家中包含數個人權指數較高的國家,這也是事實,所以我只能説目前婚姻是不是基本人權尚有爭議。
「婚姻」的定義或是成立要件,自法律史來觀察,是可以變動的,這部分應該沒有爭議,從民國之前容許一夫多妻、表親可以結婚,到現在都被限制。也因此,贊成同性婚姻者認為婚姻制度是可以修改為不限於一男一女的。但是每個法律的制定都有其立法目的,或是説達到國家鼓勵的目標。例如現行法婚姻制度中一男一女結婚產生下一代,除了保障兩個相愛的人成家之外,亦有保障子女能夠在穩定的家庭中成長,而子女和父母都有血緣關係,這正是維護家庭穩定的重要因素,實務上多少夫妻吵架最後是為了孩子而和好或隱忍,亦表示婚姻制度的穩定和有雙親血緣關係的子女確實有關。
雖然事實上異性戀仍有離婚、單親、不孕症夫妻等,而使婚姻制度立法目的沒有達成,但此並非制度有何問題。而承認同性婚姻者,其實是改變了婚姻的本質及功能,因為同婚者無論用何方法有下一代,均不可能和同性雙親都有血緣關係,這種必然的情形,是否仍在國家鼓勵婚姻制度的目的範圍內,是有爭議值得深入探討的。
再者,我國現行法對於婚姻家庭的維護,比起其他國家是更多保護的,此由通姦罪仍有處罰,以及離婚條件仍然採有責的破綻主義,亦即只有對婚姻破綻無責任或是責任較小的一方可以訴請離婚,均可以看出當夫妻之間沒有愛了,仍然不一定可以離婚,其立法目的亦是保障家庭穩定,尤其是為了孩子不願離婚的一方。
由上所述,目前我國婚姻制度目的不只是保障結婚的二人,也保障孩子有穩定的家庭,甚至可以說保障子女於穩定家庭成長的目的更勝於保障相愛的兩個人。若是要承認同性婚姻,制度目的中對孩子有穩定家庭的保障即受到動搖,這樣新的婚姻制度不需要形成社會共識後再改變嗎?
更何況如果婚姻制度目的只剩下「保障相愛的人成家的權利」而不考慮子女利益等其他要件,那麼又用何法理可以限制近親及二人以上多數人「以愛為名」要求結婚呢?
那麼何謂「平權」?支持同婚者有謂其結婚的權利來自基本人權的平等權,故其權利實行無需社會共識,不可能需要公投,壓抑其權利即屬於歧視。這樣的前提必須建立在前述婚姻屬於基本人權的結論上,但是目前學說、國際公約、各國立法例均尚無定見,已是事實,一廂情願堅持婚姻一定是基本人權者,如同視其為信仰、真理,不但失去對話溝通空間,甚至視反對者為歧視,若是性別都可以多元了,意見不能多元嗎?不能夠溝通等待不同意見趨於一致或是形成社會共識嗎?
如前所述,同性婚姻由於有「不可能產生同時有雙親血源的下一代」此一差異,若要主張其有婚姻權利,其實已經根本改變婚姻制度的內涵及目的,此和黑人白人平權或男女平權不會改變原本制度例子不同,既然會改變婚姻制度本身,難道不用尊重原本使用制度的人嗎?套個常用的舉例,2位身高特高的長人要搭乘原本有98位正常身高人的車,98人希望將原本座位改兩位適合長人的座位,2位長人卻一定要大家出錢換成另外一台大車,且不準98人有意見,否則就是歧視。這到底是誰在歧視誰?
我的結論仍是先以目前的社會共識先快速的立專法或是暫行法,先保障同性伴侶實質權利,再繼續溝通對話,之後再視是否形成社會共識再爭取同性婚姻。這是漸進式立法,或許應該也算是廣義的「婚姻平權」。但若一直無法有任何共識,與其讓雙方人馬在街頭、立法院不斷的衝突、對立,不如決定以公投解決同婚問題,讓社會早日回復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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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根本反對專法, 因為:
1. 同志是否有基本人權....根本都還不確定那我們幹嘛急著"保護"
2. 真新相愛的同志可以透過財產贈與和預立遺囑等體制內手段, 去保障真愛的另一半的生活, 若遲遲不願意財產轉移, 表示他/她仍有顧忌
3. 多數同志根本不會想收養小孩, 只想暫時過兩人世界, 很多同志也並沒有長期守貞的打算
4. 當同志年老時財產將成為各方"覬覦"的對象, 按現行法律財產財產就回流回到有血緣關係的直系旁系親屬身上, 若沒事去修個專法, 會開一扇門, 爭產問題將層出不窮, 反而無法保障同志年老時的安寧生活
il-lee wrote:
來源:蘋果裘佩恩/...(恕刪)
因為婚姻是制度不是人權,所以婚姻制度可以依據該地的民俗風情與多數人的倫理道德做許多限制,違反者甚至還會被科以刑責,譬如:
一、不是異性的結合,婚姻無效(如男男、女女)
二、兩人以上的結合,婚姻無效(如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妻多夫),還觸犯重婚罪(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三、近親的結合,婚姻無效(如母子、父女、兄弟姊妹....),還會觸犯亂倫罪(刑法第230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男未滿18歲或女未滿16歲的結合。婚姻無效。
五、不同物種結合,婚姻無效。(譬如人狗戀、人貓戀......)
如果婚姻是人權不是制度,就應該取消以上的所有限制。
「由上所述,目前我國婚姻制度目的不只是保障結婚的二人,也保障孩子有穩定的家庭,甚至可以說保障子女於穩定家庭成長的目的更勝於保障相愛的兩個人。若是要承認同性婚姻,制度目的中對孩子有穩定家庭的保障即受到動搖」
第一,承認同性婚姻,制度目的中對孩子有穩定家庭的保障為何即受到動搖?異性戀仍組自己的家庭,何來動搖?邏輯不通。
第二,如果裴律師此話的重點成立,那容許離婚、及不孕症夫妻可以結婚,不也是如其所論述的:動搖制度目的中對孩子有穩定家庭的保障,而且這才真是實際的動搖!因為離婚不符合保障孩子的目的。那如他所言是不是要禁止離婚?才完足婚姻的目的。
「如前所述,同性婚姻由於有「不可能產生同時有雙親血源的下一代」此一差異,若要主張其有婚姻權利,其實已經根本改變婚姻制度的內涵及目的,此和黑人白人平權或男女平權不會改變原本制度例子不同,既然會改變婚姻制度本身,難道不用尊重原本使用制度的人嗎?套個常用的舉例,2位身高特高的長人要搭乘原本有98位正常身高人的車,98人希望將原本座位改兩位適合長人的座位,2位長人卻一定要大家出錢換成另外一台大車,且不準98人有意見,否則就是歧視。這到底是誰在歧視誰?」
第一、同樣排除不孕/再婚者,不通。
第二、改成讓同性可以結婚有花到任何錢了嗎?社會上是付出了什麼代價?一般的異性戀夫妻是多花了什麼?
但深究後會發現其實它將立即造成 Zero-sum (零和) 的效果
之後更會演變成 No-win / lose-lose 的最後結果
1. 這會立即性的侵害同志親屬的核心利益 ($$)
可以參考第一樓
2. 這會侵害同一社會上98%大多數人的利益 (社會責任的免除)
雖然這個利益相對於上面那一個似乎感覺不到
但經過發展發酵後加總起來卻非常大
可以參考第二樓
3. 會侵害到整體社會的"未來"利益
因為社會總體人口下降, 勞動人人口下降
整個社會的利益都被侵害到
未來所有人皆受害
il-lee wrote:
現行法婚姻制度中一男一女結婚產生下一代,除了保障兩個相愛的人成家之外,亦有保障子女能夠
在穩定的家庭中成長,而子女和父母都有血緣關係,這正是維護家庭穩定的重要因素
il-lee wrote:
同性婚姻由於有「不可能產生同時有雙親血源的下一代」此一差異,若要主張其有婚姻權利,其實已經
根本改變婚姻制度的內涵及目的
il-lee wrote:
目前我國婚姻制度目的不只是保障結婚的二人,也保障孩子有穩定的家庭,甚至可以說保障子女於穩
家庭成長的目的更勝於保障相愛的兩個人
這個律師太厲害了 講出了問題核心~~~
"婚姻制度不只是保障相愛的兩個人成家的權利 還必須保障子女的權益"
而同性婚真的只能完成一半婚姻制度的目的,還能稱其為婚姻嗎???
值得挺同婚者們深思...
curstw wrote:
第一,承認同性婚姻,制度目的中對孩子有穩定家庭的保障為何即受到動搖?異性戀仍組自己的家庭,何來動搖?邏輯不通。
看你相不相信血緣(對自己的孩子負責)囉。
十九世紀末共產主義興起時人們以為大同世界要來了,結果證實私有財產制"落後"但還是比較有效。
血緣可以說就是家庭制度的私有財。
curstw wrote:
第二,如果裴律師此話的重點成立,那容許離婚、及不孕症夫妻可以結婚,不也是如其所論述的:動搖制度目的中對孩子有穩定家庭的保障,而且這才真是實際的動搖!因為離婚不符合保障孩子的目的。那如他所言是不是要禁止離婚?才完足婚姻的目的。
沒有制度是完美的,夫妻若是離婚有贍養制度讓他們對子女補償缺憾。
不孕症夫婦會低調隱瞞不孕,讓孩子像原生家庭一樣生活。
相對地,同性伴侶的子女就像兩個單親家庭的結合,沒有隱瞞的可能。
curstw wrote:
第二、改成讓同性可以結婚有花到任何錢了嗎?社會上是付出了什麼代價?一般的異性戀夫妻是多花了什麼?
自由主義者以為婚姻只是兩個人的結合,不講親屬不管子女當然看不到"代價"。
curstw wrote:
「如前所述,同性婚姻由於有「不可能產生同時有雙親血源的下一代」此一差異,若要主張其有婚姻權利,其實已經根本改變婚姻制度的內涵及目的,此和黑人白人平權或男女平權不會改變原本制度例子不同,既然會改變婚姻制度本身,難道不用尊重原本使用制度的人嗎?套個常用的舉例,2位身高特高的長人要搭乘原本有98位正常身高人的車,98人希望將原本座位改兩位適合長人的座位,2位長人卻一定要大家出錢換成另外一台大車,且不準98人有意見,否則就是歧視。這到底是誰在歧視誰?」
第一、同樣排除不孕/再婚者,不通。
第二、改成讓同性可以結婚有花到任何錢了嗎?社會上是付出了什麼代價?一般的異性戀夫妻是多花了什麼?
你﹐有很認真的思考該位律師的比喻嗎?


我也用另外一個例子﹐世界上屬於右撇子的人屬於多數﹐屬於左撇子的人屬於少數﹐
過去﹐大部分的工具/物品都只為『右撇子』所設計﹐左撇子只能將就著用﹐
如今﹐左撇子出來宣稱﹐他們(左撇子)才是(自認的)多數﹐你們(右撇子)不把所有物品
改成適合左撇子的﹐就是『歧視』
有沒有異曲同工之意呢?
現行的婚姻制度﹐原本就是為了異性戀(右撇子)所設計﹐如今有部份同性戀(左撇子)者
宣稱他們不要被歧視﹐所以要求異性戀﹙右撇子)把專為他們﹙右撇子)設計的物品﹙婚姻制度)﹐
必須修改成適合同性戀﹙左撇子)使用的。
那﹐到底是誰在歧視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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