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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為甚麼同同想結婚跟小孩不能去所謂先進國家結婚???

去所謂先進國家直接結婚順便領個金毛白皮的基因正確小孩不是更好?
幹嘛要90%以上的人都聽他們的?
2016-12-04 15:41 發佈

Jaber wrote:
去所謂先進國家直接...(恕刪)


因為回到台灣 也不被認定為合法婚姻啊

權利義務都沒有 另一半走了 遺產也歸其家人

另一半生病也不能簽手術同意書.......
可以順便移民不是更好?

Jaber wrote:
可以順便移民不是更...(恕刪)


你以為每個人都有辦法移民嗎???

沒那個身家 是有國家要收嗎?

海外不是有辦法用海外財產信託?
海外不是有辦法用海外財產信託?
littlesnow wrote:
另一半生病也不能簽手術同意書.......


錯。手術同意書可以由關係人簽署。

按照這篇講的

http://goodfamelawfirm.webnode.tw/news/%E4%BD%95%E4%BA%BA%E5%8F%AF%E7%B0%BD%E5%85%B7%E6%89%8B%E8%A1%93%E6%88%96%E9%BA%BB%E9%86%89%E5%90%8C%E6%84%8F%E6%9B%B8%EF%BC%9F%E6%89%80%E8%AC%82%E3%80%8C%E9%97%9C%E4%BF%82%E4%BA%BA%E3%80%8D%E5%8C%85%E5%90%AB%E5%93%AA%E4%BA%9B%E4%BA%BA%EF%BC%9F/

醫療法第 63 條第 1、2 項之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關係人之解釋

  關於所謂關係人,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3年10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30218149 號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其內容對於關係人之解釋如下:「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littlesnow wrote:
權利義務都沒有 另一半走了 遺產也歸其家人
另一半生病也不能簽手術同意書.......

如果這麼在乎這麼擔心,為何要反對另立專法保障同志合理權益?

TfhC wrote:
如果這麼在乎這麼擔...(恕刪)


我哪知啊.........

我只就版主的文來回答
我比較好奇
真的通過法同性戀就有對象結婚???
看起來玩咖居多
穩定關係的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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