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朋友我們身邊工作生活都有,也尊重每一個人的性向及結婚選擇自由!
可是可否他們結婚登記時在夫妻欄位各自選定!這樣民法修正就不用大改!
過去及未來的人倫關係也不致於產生混淆。
對同志選擇作夫或妻應該不難吧? 異性戀真實生活中有很多女強人也在婚姻中是“夫”的角色,
請教大家!歡迎同志回答!
過客4112 wrote:
2016-12-07 23:34 by 過客4112 這種天才想法,可行性是零吧!!
單單是民法1063~1070條的認領相關條例就有一堆適用上的問題了
如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夫妻不只是稱謂上的問題
而是會因為夫妻本身的身體差異導致一些權利義務有差異
不能隨便指一個是夫,另一個是妻的
更不用說人工生殖法裡面一堆的夫妻用語都是綁死生理條件的
其實,看遠一點,法規中不少提到任用私人的條款,是否會受到本次修法影響?值得拭目以待...
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迴避任用,民事訴訟法32-40條,刑事訴訟法17-26條...等
呼應之前執政黨提到,現行之縣轄鄉鎮市長擬改官派話題,怎麼看,都像是用來解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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