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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結婚自選夫或妻,解決民法問題!

同志朋友我們身邊工作生活都有,也尊重每一個人的性向及結婚選擇自由!
可是可否他們結婚登記時在夫妻欄位各自選定!這樣民法修正就不用大改!
過去及未來的人倫關係也不致於產生混淆。

對同志選擇作夫或妻應該不難吧? 異性戀真實生活中有很多女強人也在婚姻中是“夫”的角色,
請教大家!歡迎同志回答!
2016-12-01 16:10 發佈
這幾天看新聞都是這些 , 我聽你們在叭咘啦 !! 同志有性癖好 , 就該修婚姻法給他們成立多元家庭 ; 殺人犯有殺人癖好 , 就該修改槍枝彈藥管制條例給他們攜帶武器 ; 人對狗,狗對人都雙方互有好感 , 就該修法讓人獸合法交配 ?? 0分0分0分 這社會很有事吧 , 經濟都搞不好了 , 還來搞第六類接觸 ...
完了

這下子又要檢討夫跟妻是不是有性別歧視的問題了
好像有道理

vindexco wrote:
同志朋友我們身邊工...(恕刪)
居然還要我們自己選夫 妻?

這兩個字本身就是歧視了,

芭!芭!

如果不想我們同同想幹嘛就幹嘛就是歧視!

懂?
這種天才想法,可行性是零吧!!

單單是民法1063~1070條的認領相關條例就有一堆適用上的問題了
如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夫妻不只是稱謂上的問題
而是會因為夫妻本身的身體差異導致一些權利義務有差異
不能隨便指一個是夫,另一個是妻的

更不用說人工生殖法裡面一堆的夫妻用語都是綁死生理條件的

民法本來就沒規定夫一定要是男的

或妻一定要是女的

講到男女只有婚約部分

就不要有婚約直接結婚就可以了

問題是戶籍法上公務人員可能不讓你登記

成為被領養的小孩,已經很慘了.

請不要再給無辜的孩子同性別的父母親.

這些孩子完全沒有(選擇)的機會!!
錯亂中的錯亂~否定一個錯誤很難嗎?
過客4112 wrote:
2016-12-07 23:34 by 過客4112 這種天才想法,可行性是零吧!!
單單是民法1063~1070條的認領相關條例就有一堆適用上的問題了
如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夫妻不只是稱謂上的問題
而是會因為夫妻本身的身體差異導致一些權利義務有差異
不能隨便指一個是夫,另一個是妻的
更不用說人工生殖法裡面一堆的夫妻用語都是綁死生理條件的



其實,看遠一點,法規中不少提到任用私人的條款,是否會受到本次修法影響?值得拭目以待...

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迴避任用,民事訴訟法32-40條,刑事訴訟法17-26條...等

呼應之前執政黨提到,現行之縣轄鄉鎮市長擬改官派話題,怎麼看,都像是用來解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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