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story/6/1851789
經濟部能源局今天正式公布電業法修正草案,除預告台電在新法上路後,最快四年、最慢六年被切割,比上周經濟部長李世光預告的三年半略長,給台電更充裕的準備時間。
為鼓勵公民參與再生能源發展,允許電業以「合作社」等形態經營,打破目前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形態的限制。包括事業、法人、團體、自然人等,都可以申請設立自用發電設備,將來人人都可以「開電廠」。
自用發電設備所發的電,可以售予發電業或是售電業,售電比例上限為20%;但能源效率較高者,如汽電共生廠則提高為50%,再生能源為100%。
至於各界關注,電業自由化後,供電義務由誰承擔?新法則打算由公用售電業來負責。公用售電業為公用事業,對有電力需求的用戶具有供應義務,其電費由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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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版電業法提到通過後兩年內所有火力發電廠要全部出售,未來只有電網維護這屎缺給台電
一座電廠幾十幾百億,當然只有財團買的起,而且供電義務是只剩電網的台電負責
就好比以後你加不到油只能找有加油站要負責,就算鍊油廠不開工不生產油也是一樣
講不好聽點買下電廠的財團,以後賺的不夠多,停工恐赫不給漲價就不發電,你也拿他們沒皮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