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幾個月前家門口停車被另兩車的事故波及,
當天處理員警提到我車並沒有違規停車的疑慮,
後來幾個月後初判表,竟然多了幾個字 "違規停車(交叉路口10公尺內)
但是我對一下,當天員警量的事故現場圖, 與路口距離清楚標示是12 公尺(起算點,符合下方警署交字第249號函定義)
於是根據初判表的電話,我致電詢問初判員警,
他給我的答覆是: 要以路口號誌電線杆號誌起算10公尺,因為該路口偏僻區歷經拓寬整理,電線杆都亂種也沒重移,所以電線杆距離我停車位置10m 內沒錯.
我跟他說 內政部警政署65.02.16.警署交字第249號函,定義的不是這樣,
但該員警竟然跟我說: 很多員警也不知道"要以路口號誌電線杆號誌起算10公尺"這條規定.....
當下實在很無言, 大部分的員警都不知道這條規則, 我小市民怎會知道...
但奇怪的是,我查遍了條例規定,交叉路口10公尺內起算點, 都沒有"電線杆號誌起算" 這條!!!!
請問有網友熟悉條例的嗎? 能說明一下哪一條定義了"交叉路口10公尺內不可停車是從電線杆號誌起算"???
=============
內政部警政署65.02.16.警署交字第249號函
要 旨:
釋示第五十五條規定: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計算起點疑義
本 文: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之計算起點,茲按照各種路況,統一規
定如次:十字路口轉彎處成直角或鈍角者,均以路邊固定建築物外沿延
伸線交岔頂點起算。(詳附圖一)丁字路口轉彎處成直角或鈍角者,其
計算起點,依照第款之原則勘定之;至於對向直線一邊,則按相對交岔
頂點之垂直點起算。(詳附圖二)Y型路口(詳附圖三)第計算起點依
照第款之原則勘定之,第兩計算起點,則為第一計算起點至左右對向路
邊固定建築之垂直點,對向路邊固定建築不規則者,則以與第一起算最
接近之點為計算起點。
郊區道路路邊無固定建築物者,按道路實際寬度(含慢車道)邊線延伸
線交岔處為計算起點。
其餘各型交岔路口,不及一一列舉,可參照各圖提示及說明原則辦理。
(內政部警政署65.02.16. 警署交字第二四九號函)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