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彈誤射應該是新聞吧,
大腸花破壞公物沒事,
飛彈誤射新聞事件是洩密,
會不會洩密判的比發射的人重???
大家擦亮眼睛看看吧!!!
******追究雄三案洩密遭諷 林全:洩密是事實******
2016-07-05 10:21 聯合報 記者蔡佩芳╱即時報導
行政院長林全上午表示,雄三誤射事件「洩密是事實,就要查清查清楚」。
林全周六針對雄三誤射所召開跨部會會議,做出六點指示中包括要求清查洩密一事。日前透過臉書首先披露金江艦誤射事件的蔡正元諷刺,如果要把這件事當成機密,那就代表有人想要掩蓋,如果不掩蓋的話何必當成機密?蔡正元還說,如果林全想要查洩密,那就應該要去查馮世寬,因為馮先前曾脫口要送4萬枚砲彈上太平島,如果林全不敢查的話,「你根本就是個小孬孬」。
林全上午視察德翔台北輪擱淺後續處置受訪時表示,飛彈誤射造成洩密是事實,就要面對、查清楚,否則國家花這麼多預算培養軍隊,一定要有戰鬥力。
hank29 wrote:
行政院長林全上午表示,雄三誤射事件「洩密是事實,就要查清查清楚」。...(恕刪)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
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暨依法令或受委託辦
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第 4 條
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 5 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 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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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將亡,必要妖孽
橫批:小人得志大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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