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華航罷工合法嗎..?

相關的法律基礎應該是來自"勞資爭議處理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7

但是, 依照法規以及參考台灣總工會的說明有關"罷工權的認識和行使"中有提到...

似乎需要先經過仲裁

不過
卻發現

有經過仲裁嗎..?

這...




2016-06-25 0:25 發佈
根本搞錯順序...仲裁是最後的手段, 只有在耗盡誠意, 還有誠信, 雙方無透過協商達成協議可能之後, 才會仲裁. 那是在罷工之後的事, 不是罷工前. 法律規定罷工必須先經過調解不成立, 然後工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 宣布實施. 什麼叫調解不成立? 就是爭議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方案. 罷工是為了向資方施壓, 逼資方重回談判桌. 事實也證明罷工後, 雙方透過協商達成協議, 並不需要走上仲裁一步.

viviartcafe wrote:
似乎需要先經過仲裁


似乎需要?那到底是一定需要先經過仲裁,還是不需要先經過仲裁?


viviartcafe wrote:
不過
卻發現
有經過仲裁嗎..?
這...


你自己都不知道需不需要先經過仲裁了,這⋯


不過還是建議樓主趕緊去跟華航高層講,不然華航高層可能就虧大了。
第 53 條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
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
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第 6 條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
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
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
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
會。
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
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
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
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
五、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
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
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
數比例分配產生。
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
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
之可能性後,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資協商破局後,華航有要求仲裁 但主管機關桃園市府擺爛不願仲裁,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622000506-260102
嗯 現在說不合法 然後呢
機場是不是準備再來癱瘓?
當初匆忙的答應 政府定調"救援成功"
政府都這樣開口了
就看怎麼"好好經營"阿


不過本人會儘量避開華航就是....
當勞方與政府都看資方不爽,政府大頭目都公開挺罷工時別奢望會有仲裁。

很詭異的是資方的最大股東是政府,政府不爽資方是否是自己不爽自己,還是政府不爽非政府的外資,等其他非政府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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