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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提出這七項安全標準於法有據?

遠雄巨蛋公司質疑北市府提出的大巨蛋7項公安標準沒有法源依據,北市都發局今天重申,這7項標準於法有據。

都發局表示,遠雄公司對於大巨蛋及附屬商業設施,因設計上無法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如逃生梯位置及距離),過去已自行提出要求,改以「性能審查」替代建築技術規則做為審查依據。因此大巨蛋園區建物的審查與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格式法規」脫鉤,必須按照「性能審查的基準」作為審查標準。

都發局說,市府考量過去的性能審查基準,並未充分納入全園區及各種災害發生時,對人員與建築物的影響,無法確保大巨蛋的使用安全,因此,提出7項公安基準以補充原性能審查基準之不足。

都發局表示,這7項基準其他建築並不適用;如台北101大樓為辦公大樓、台北田徑場為室外場館、北部流行中心及台北表演藝術中心等文化展演設施,因為其他場館的開發規模及設施空間皆遠小於大巨蛋。

至於7項公安基準的適法性及權管機關認定,都發局說,北市府民國104年6月30日發函詢問內政部營建署,營建署同年8月6日及10月15日兩度函示,請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自行核處。

都發局表示,大巨蛋7項公安基準中,第1、4及7項屬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議題,已由台灣建築中心納入審查;至於第2、3、5及6項因涉及都市防災議題,依據營建署函示,因戶外避難區域屬都市計畫規定事項及都市防災議題,由北市府依規定核處,因此7項公安基準審議皆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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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懂。市政法令可以隨時改變,讓以取得建照的營建廠商無法是從嗎?
2016-05-24 0:32 發佈
橄欖綠 wrote:
遠雄巨蛋公司質疑北...(恕刪)


地方政府有權訂定標準(地方自治法),但要先入法公告後一體適用,表示往後的公共安全都必須依據新修正的法規標準來檢討審查。

依照這種做法,保證沒人敢做台北市政府的公共工程建築,隨時可以因人設事變更標準,要搞你太簡單了。

此惡例一開,對建築工程界絕對是災難。

橄欖綠 wrote:
遠雄巨蛋公司質疑北...(恕刪)


朕說有就是有
基本上法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也就是要依照合約簽訂時
或拿到建照時的法來走

至於七項標準
當然只適用在頒布後的案子
一.通通還沒公布實施,更何況朔及既往

二.朔及既往遠雄更是大樂,情勢變更要錢要工期,遠雄樂勝.市政府有台階下

怎麼可能只有大巨蛋要符合,101不用,市政府不用

整個信義計畫區也不用嗎?

騙人不打草稿.

乾脆直接修改容積率朔及既往不是更好.

什麼叫這七項基準其他建築物不適用???

根本大巨蛋特別版......

難怪招標直直落.....

不就是要統一個規定才叫標準嗎??

這段COPY起來算不打自招嗎....

還有停工是104年5月20日....

發函詢問內政部營建署是104年6月30日....

先用400萬軟體刁你下停工令....

再來找理由.....

上法庭說得過去???

確定都發局不是臥底???

時間點都說出來這樣可以嗎??
台北市政府的意思就是
馬政府允許私設刑堂
橄欖綠 wrote:
至於第2、3、5及6項因涉及都市防災議題,依據營建署函示,因戶外避難區域屬都市計畫規定事項及都市防災議題,由北市府依規定核處

北市府依規定核處
關鍵字看到沒
如此....
進入草皮者......
走進忠孝東路者.....

如果有疑問,請提前來說....

橄欖綠 wrote:
市政法令可以隨時改變,讓以取得建照的營建廠商無法是從嗎?..(恕刪)


法律具有不朔及既往性質.....
不正就是要造成過失

以後可以申請國賠呀

現在我看是在買保險

如果台北市議會可以決議同意市府解約

公務員又可以全部無罪不須負賠償責任了
看不懂TOP 5%說甚麼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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