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本票裁定和支付命令差別在哪裡?購買生活契約 結果現在拿不回全額的錢...去年就該領回 結果拖到現在已半年,遲遲不肯還款...(不是只有我一人沒拿到錢)想用透過本票裁定和支付命令取回我的錢...但不太了解差異請問有人 有過類似經驗 可以幫忙的嗎? 感謝不盡
awdszxqw wrote:請問本票裁定和支付...(恕刪) 不專業比喻本票裁定:債權確認。也就是確認對方欠你錢。支付命令:債權確定後,也就是確定對方欠你錢。但是對方死不付錢,就跟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叫對方付錢或扣住對方的錢。
基本上本票裁定跟支付命令是相似的東西,都是強制執行前的程序若你有對方開本票,可以至法院申請裁定一旦完成後,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若沒有本票,可以拿債權證明(如借據合約等)至你戶籍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在20天內若對方沒有申請異議,則為債權確定之後你可以去申請強制執行但現在不管是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都只有執行力也就是說對方任何時間都可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其實也可以先去各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基本上可以等同民事法庭地判決供你參考awdszxqw wrote:請問本票裁定和支付...(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