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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忘初衷: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犯要依國籍分流

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犯要依國籍分流,各自帶回台灣與中國做審判?
不就是因為我們對於大陸的司法不放心?
如果今天換了你出國在外,中國指控你在外國進行詐騙,
你是否認為中國不用與台灣商量,直接把你抓去中國審判就對了?

對照詐騙集團成員在中國法庭的表現,
大家都知道,
在任何一個法治進步的國家,
嫌犯與他的律師總是千方百計說盡謊言要為嫌犯脫罪,
但是這些嫌犯到了中國的法院就乖乖俯首認錯深表懺悔,
這不就是大家對於中國的司法不放心的原因嗎?
所以,當初協議依國籍分流,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我認為如果將詐騙犯引渡到中國去審判、坐牢,是很好的一件事,
詐騙集團罪有應得,
但是流程、手段要正確,
我方要有辦法確保公民沒有受到濫捕濫訴,
現在不就是為了這個在努力嗎?
所以現在大家抨擊外交部營救人犯,法務部縱放人犯,又有何道理呢?
並不是因為你認為他看起來像詐騙集團,他就是有罪的。
這是法治觀念的第一步。
2016-04-18 22:35 發佈
yuffany wrote:
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犯要依國籍分流,各自帶回台灣與中國做審判?
不就是因為我們對於大陸的司法不放心?...(恕刪)


為何現在大陸不肯依國籍分流,各自帶回中國跟台灣做審判?
不就是因為他們對於台灣的司法不放心?

自己好好檢討一下吧!
擔心這麼多
就趕快叫林立委他媽跟幾百萬台商回來
免得那天被懷疑是詐騙集團就被抓了
還不用旅遊勒
但是主要原因來自台灣任意釋放詐騙分子,沒有一套較好的處理方式,事後判決又太輕,所以國際不相信,連我們自己都已經不相信了,不信你去看大家意見,也難怪中國要直接押人去中國,不要給台灣人審判,這應該是我們該檢討的
1.沒有一定的證據,你以為中國要人,其他國家就會給?

2.不要只挑初衷來說嘴,更重要的是結果:罪犯得到該有制裁。
yuffany wrote:
在任何一個法治進步的國家,
嫌犯與他的律師總是千方百計說盡謊言要為嫌犯脫罪,
但是這些嫌犯到了中國的法院就乖乖俯首認錯深表懺悔,
這不就是大家對於中國的司法不放心的原因嗎?

有這樣的事?
法治進步的國家法庭上謊言滿天飛?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yuffany wrote:
.如果今天換了你出國在外,中國指控你在外國進行詐騙,
你是否認為中國不用與台灣商量,直接把你抓去中國審判就對了?.(恕刪)
你都 先入為主 的認為中國是個鴨霸國家,一定會 隨便亂抓人了,會把善良百姓屈打成招.....

那台灣幹嘛去簽什麼協議,就算有100個協議也是沒用阿,形同虛設,他何需遵守協議, 讓台灣把詐騙犯帶回去...以後兩邊就互比拳頭大小,誰比較強硬好了.

協議是要雙方互惠互信才有效, 台灣既然完全不相信中國的司法審判, 中國也不相信台灣懲治詐欺犯的決心, ...那這個兩岸共打的協議就自然失效了.

既然認為中國如此無理蠻橫...那就當機立斷,劃清界線.
建議 520後,馬上中斷兩岸直航,中斷陸客訪台,停止對中國輸出農漁產製品,停止台積電南京新廠計畫....

原本讓國際詐欺犯獲得應得的報應和制裁,這才是重點..管他是在哪一國執行...結果台灣硬要把人搶回台,再判輕罪或就地解散,搞成國際笑話.

華映奇美友達 好幾位副董因為曾參加同業間的水晶會議,會議中討論到對面板價格走勢的看法. 就被叫去美國配合司法部反托拉斯調查,一入海關,就被扣住證件限制住居,最後還被判3年重刑,超過7億美金罰款.
友達一直不願認罪,被司法部求刑10年,罰款10億美金 (最後美國法官同情,判了3年5億多美金) .其他業者怕被美國重刑伺候,很早就趕緊乖乖認罪,判刑比較輕,罰得比較輕. 美國不也是搞這種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戲碼,每個業者都是在心有不甘之下,被美國威脅重罰才乖乖認罪換輕判,同意美國的指控.

你怎麼不擔心 美國鴨霸,都不跟台灣商量,直接把人抓到美國審判, 美國把人屈打成招,認罪重罰. 是不是以後台灣人出國,都有可能被美國抓去美國重判和重罰幾億美金.
yuffany wrote:
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犯要依國籍分流,各自帶回台灣與中國做審判?...(恕刪)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
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五)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二、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定期工作會晤、人員互訪與
業務培訓合作,交流雙方制度規範、裁判文書及其他相關資
訊。
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繫實施。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
岸關係協會聯繫。
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
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五、協助偵查
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
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六、人員遣返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
,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
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
返。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
返。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
外的行為。
第三章 司法互助
七、送達文書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
受請求方應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並及時寄回證明
送達與否的證明資料;無法完成請求事項者,應說明理由並
送還相關資料。
八、調查取證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
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
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
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
形式提供協助。
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
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九、罪贓移交
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
移交事宜給予協助。
十、裁判認可
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
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
十一、罪犯接返(移管)
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
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
(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十二、人道探視
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
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
利。
第四章 請求程序
十三、提出請求
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助請求。但緊急情況下,經受
請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並於十日內以書面確認

請求書應包含以下內容:請求部門、請求目的、事項說明
、案情摘要及執行請求所需其他資料等。
如因請求書內容欠缺致無法執行請求,可要求請求方補充
資料。
十四、執行請求
雙方同意依本協議及己方規定,協助執行對方請求,並及
時通報執行情況。
若執行請求將妨礙正在進行之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可
暫緩提供協助,並及時向對方說明理由。
如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向對方說明並送還相關資料。
十五、不予協助
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
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得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說
明。
十六、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的相關資料予以保密。但
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七、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書所載目的事項,使用對方協助提供之
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八、互免證明
雙方同意依本協議請求及協助提供之證據資料、司法文書
及其他資料,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證明。
十九、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就提出請求、答復請求、結果通報等文書,使用
雙方商定之文書格式。
二十、協助費用
雙方同意相互免除執行請求所生費用。但請求方應負擔下
列費用:
(一)鑑定費用;
(二)筆譯、口譯及謄寫費用;
(三)為請求方提供協助之證人、鑑定人,因前往、停留、離
開請求方所生之費用;
(四)其他雙方約定之費用。
第五章 附則
二十一、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二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二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二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
超過六十日。
本協議於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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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哪條說明是採「各自帶回」方式?
好吧...就算兩岸曾經的默契,分別在兩岸受審,
可是台灣法院寬縱詐欺犯,大多緩刑、易科罰金或是輕判,
把對岸當白癡嗎?


船過水無痕阿
yuffany wrote:
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恕刪)

yuffany wrote:
為何當初兩岸協議罪...(恕刪)


你說到重點了

曾幾何時,台灣是自認司法很進步

現在是全世界包括多數台灣人都不相信自己的法律

中國不肯代表現在是他們相信我們的司法能給詐騙集團表揚及獎勵

yuffany wrote:
在任何一個法治進步的國家,
嫌犯與他的律師總是千方百計說盡謊言要為嫌犯脫罪,...(恕刪)



不是的,

說謊後,為了圓謊,就得說更多的謊,會被拆穿,

法院講證據,在法院上說謊被拆穿是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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