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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建議修法開放槍隻

既然法律可以不執行
既然法律保護不了死老百姓
那還要法官律師跟法律嗎?
我們需要自己保護自己
自己對廢渣復仇
期待律師?法官?還是廢死來幫我們?
最少有槍我們還能自己保護自己
2016-03-28 18:56 發佈
立志種田 wrote:
既然法律可以不執行...(恕刪)


美國就是個有槍結果情況更糟的國家

這麼多校園槍案哪來的?沒在看新聞?

你能有槍,想殺人的當然也會有槍

立志種田 wrote:
既然法律可以不執行...(恕刪)


結果原本是拿刀變成拿槍 還不是一樣

有比較好嗎?
在臺灣........是不可能的

我看還是自己的短槍自己打打吧!

立志種田 wrote:
既然法律可以不執行...(恕刪)
我贊成修法開放人民擁有合法槍隻


可是重點是
最少最少
在法律完全被所謂"高尚人"是把持
使得法律無效化時
最少能拿槍捍衛跟復仇
頂多打死仇家在自首
進入高等人的sop流程
請廢死出場=法律保護傘
再找醫生開証明---->有精神病喔
再叫人去喊喊 都是社會國家世界的錯
這樣好歹完成復仇又不會關幾年
說不一定沒幾年就特赦

鄭捷與這次都一樣,先買刀後殺人,加上北投的那件,則是兩年前買刀本來想殺室友的,基於這些共同性,應該比照之前預防自殺,設置的「木炭非開放式陳列」條例一樣,立法買刀要登記個資與用途,或限制只能警局賣刀。

立志種田 wrote:
既然法律可以不執行...(恕刪)


不如開放私刑
應該放寬警察的執法權限,例如趕到現場可以直接革斃,這樣很多問題就解決了,納稅人也不用養鄭,龔這類的殺人現行犯!
其實法律就是廣義的復仇
當法律能正常執行
我想也沒多少人會這樣反彈
既然廢死可以直接無視法律
憑什麼我就要放棄我的復仇權?
至於私刑?
當然好
可是私刑通常需要很多條件吧
比如擅於打鬥之類
所以槍讓我這樣的肥宅
跟小老百姓勇有反擊的力量
不然買把槍
5歲小朋友也殺33歲廢渣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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