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不動產估價師法》保障精障者工作權

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216/754387/

2015年12月16日15:01
為避免對精神疾病障礙者的工作歧視,保障精障患者人權與工作權保障,立法院今三讀修正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不動產估價師若非經2位以上專業醫師諮詢認定無法任職,政府仍需發給具有專業資格的精障患者開業證明,保障其工作權。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原規定,「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即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規定。由於精障者保護團體與部分立委認為有過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之虞,在2013年就提案進行修法。

而對於精障患者的人權與工作權保障,立法院參考包括《精神衛生法》第22條、《技師法》第11條、《會計師法》第6條及《社會工作師法》第10條等對精障者工作權權益的相關保障修法內涵,將現行條文「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即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相關規定,改列為「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兩位以上專科醫師諮詢,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修法後,精障者工作權益將有更嚴格與專業的認定,保障具有不動產估價師資格的精障患者不受工作歧視。(林靖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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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這麼優秀的精障,,能不能將福利縮限至只有醫療補助
法律責任請與常人無異,犯法時不要拿精障來免責。

假如有精障的不動產估價師如果協助投機者超貸,等經手好幾件銀行核算呆帳時才被發現,
依過去對精障罪犯量刑的判例來看,一樣有打折優待吧?
2016-03-09 22:35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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