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今日憲兵搜索民宅中的公然販售中的舊機密戒嚴時期檔案爭議:
憲兵隊受理查緝軍法、司法案件
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軍事審判法》第58—60條,憲兵有司法、軍法警察權。
軍法:
1.軍車與民車車禍事故2.軍人在營賭博、飲酒者3.軍人在營竊取軍隊軍品者4.軍人在營(外)推動黨務,選舉期間助選者5.軍人在營(外)吸取毒品者6.軍人在外參加政治活動、政論討論節目者7.軍人在外販賣軍隊軍品者8.軍人在外兼職、兼差者9.軍人在外不當行為者10.軍人有損國軍軍隊形象者11.軍人洩密有害國家安全者12.軍人觸犯軍法、司法案件行為者
司法:
1.軍車與民車車禍事故
2.大量走私貨物、食品、車輛
3.販賣軍火、槍砲彈藥、毒品、人口、軍隊制式物品
大宗賭博、賭場
4.受檢察官之命令調動憲兵人員前往逮捕
5.實施戒嚴,憲兵執行戒嚴事項:處理聚眾事件(抗議、暴動)、災害防處(民人犯法)、查洩密防匪諜、其他特定治安工作
士檢:憲兵先前未報請指揮
憲兵辦案前未報請檢方指揮北檢分案查瀆職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所以已經逾期扣留了
補充:有網友提醒,131是指逕行搜索。但131-1的同意搜索,扣押仍應移交法辦
這是憲兵方面比較明顯的法律爭議點,幫大家整理這兩點
至於其他部分、手段等等,每個人想相信誰可能都不一樣,就先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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