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

關於憲兵搜索事件,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此

關於今日憲兵搜索民宅中的公然販售中的舊機密戒嚴時期檔案爭議:

憲兵隊受理查緝軍法、司法案件

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軍事審判法》第58—60條,憲兵有司法、軍法警察權。
軍法:
1.軍車與民車車禍事故2.軍人在營賭博、飲酒者3.軍人在營竊取軍隊軍品者4.軍人在營(外)推動黨務,選舉期間助選者5.軍人在營(外)吸取毒品者6.軍人在外參加政治活動、政論討論節目者7.軍人在外販賣軍隊軍品者8.軍人在外兼職、兼差者9.軍人在外不當行為者10.軍人有損國軍軍隊形象者11.軍人洩密有害國家安全者12.軍人觸犯軍法、司法案件行為者
司法:
1.軍車與民車車禍事故
2.大量走私貨物、食品、車輛
3.販賣軍火、槍砲彈藥、毒品、人口、軍隊制式物品
大宗賭博、賭場

4.受檢察官之命令調動憲兵人員前往逮捕
5.實施戒嚴,憲兵執行戒嚴事項:處理聚眾事件(抗議、暴動)、災害防處(民人犯法)、查洩密防匪諜、其他特定治安工作

士檢:憲兵先前未報請指揮
憲兵辦案前未報請檢方指揮北檢分案查瀆職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所以已經逾期扣留了
補充:有網友提醒,131是指逕行搜索。但131-1的同意搜索,扣押仍應移交法辦

這是憲兵方面比較明顯的法律爭議點,幫大家整理這兩點
至於其他部分、手段等等,每個人想相信誰可能都不一樣,就先不提了
2016-03-07 0:32 發佈
憲兵本來就可以強搜民宅
他們不受法律管轄範圍內的
dongdonglee wrote:
關於今日憲兵搜索民...(恕刪)


這部古裝劇怎麼沒有預告?
這篇依照01的"超然中立"應該會蓋大樓.
dongdonglee wrote:
關於今日憲兵搜索民...(恕刪)

豬頭憲兵司令

甚麼節骨眼還來這套

有保密問題就簽給檢察官去處理
安啦!整垮三軍看誰比較慘,絕不是想當順民的我們。





dongdonglee wrote:
關於今日憲兵搜索民...(恕刪)


臺灣好恐怖
這讓我想起當初老鼠尾那案子...???

不然我想不透哪個笨蛋主管會下令做這事? 有意義嗎?

TWTIDAK wrote:
這讓我想起當初老鼠...(恕刪)


才第二頁你就據透

真該死

求仁得仁 wrote:
安啦!整垮三軍看誰...(恕刪)

憲兵。。。

恐怕除了憲兵,其他兵都會拍手歡呼
  • 2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