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盜採樟木的樹頭

去年九月間新竹湖口工業區光復路一處公園有一棵樟木被盜採,本人聯絡工業區管理處,電話中聲稱這是鄉公所的事,後來我打電話連絡新豐、湖口鄉公所,他們說是工業區要由工業區管理處處理,後來我打110報案,他們說會處理,結果一年了沒有下文,今天我又到公園逛,發現有兩棵樟樹又被砍了,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我不知道如何來保護這些樹?

被盜採樟木的樹頭
被盜採樟木的樹頭
2016-01-01 14:21 發佈
不知道新竹縣有沒有相關的地方自治條例, 故借用新北市的法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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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只列出相關條文...)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並
得將權限委託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執行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珍貴樹木: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經本局核定公告者:
(一)離地高度一點三公尺處之樹幹直徑達九十公分以上;其已分枝
者,各分枝樹幹直徑合併計算之。
(二)樹齡五十年以上。
(三)具地方特性、歷史性或學術研究價值。
二、行道樹:於道路內所栽植之喬木。
三、其他樹木:
(一)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內所栽植之喬木。

(二)公私有土地內所栽植之喬木,離地高度一點三公尺處之樹幹直
徑達六十公分以上;其已分枝者,各分枝樹幹直徑合併計算之。
前項樹木不包含國有林地之樹木。
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所在土地,指以樹木基部為中心,冠幅一點五倍為
半徑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

第十二條
行道樹或其他樹木,除經本局核准外,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
礙其生存之行為。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應預留行道樹植穴,每一植穴預留面積不得小於一
平方公尺。

第十六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但該樹木位於森林法第
三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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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砍伐的樟樹如果長在新北市, 看起來會屬於第三條第3項第1款,
不知道新竹縣有沒有通過保護樹木相關的自治條例,
建議可以向縣政府的農業局反映看看....
感謝你!新竹.....勢利所趨、能推即推,我已MAIL行政院及經濟部還有工業局、縣長信箱還有蘋果日報,如果還是這樣,只能說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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