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九月間新竹湖口工業區光復路一處公園有一棵樟木被盜採,本人聯絡工業區管理處,電話中聲稱這是鄉公所的事,後來我打電話連絡新豐、湖口鄉公所,他們說是工業區要由工業區管理處處理,後來我打110報案,他們說會處理,結果一年了沒有下文,今天我又到公園逛,發現有兩棵樟樹又被砍了,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我不知道如何來保護這些樹?
不知道新竹縣有沒有相關的地方自治條例, 故借用新北市的法規說明....----------<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只列出相關條文...)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並得將權限委託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執行之。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係指本市轄區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珍貴樹木: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經本局核定公告者:(一)離地高度一點三公尺處之樹幹直徑達九十公分以上;其已分枝者,各分枝樹幹直徑合併計算之。(二)樹齡五十年以上。(三)具地方特性、歷史性或學術研究價值。二、行道樹:於道路內所栽植之喬木。三、其他樹木:(一)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內所栽植之喬木。(二)公私有土地內所栽植之喬木,離地高度一點三公尺處之樹幹直徑達六十公分以上;其已分枝者,各分枝樹幹直徑合併計算之。前項樹木不包含國有林地之樹木。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所在土地,指以樹木基部為中心,冠幅一點五倍為半徑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第十二條行道樹或其他樹木,除經本局核准外,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其生存之行為。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應預留行道樹植穴,每一植穴預留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第十六條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但該樹木位於森林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被砍伐的樟樹如果長在新北市, 看起來會屬於第三條第3項第1款,不知道新竹縣有沒有通過保護樹木相關的自治條例,建議可以向縣政府的農業局反映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