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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蔡正元「不要臉的髒東西」 段宜康判賠2萬元
2015年12月29日 12:21 林偉信
立委段宜康去年在太陽花學運期間,在臉書上嘲諷立委蔡正元是「不要臉的髒東西」,蔡事後憤而提告。刑事部分,段宜康被依公然侮辱罪將他判罰5000元,得易服勞役5天確定,民事部分,高院今日判段須賠償2萬元,並在臉書道歉,可上訴。
這起紛爭導因,2014年4月7日蔡在政論節目發表對太陽花學運看法,並與台大學生吳錚激烈交鋒爭辯,2天後,段宜康在個人臉書上寫下,「同學,打了不要臉的髒東西的臉,記得要洗手啊!」
蔡正元認為,段宜康罵他不要臉的髒東西,讓他名譽受損,控告對方涉犯公然侮辱罪,並向段求償100萬元。段的律師辯稱,「不要臉的髒東西」並沒有指名道姓,留言內容是合理評論蔡正元公開的辯論表現,就算用字尖酸刻薄,也應受《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刑事部分,高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段宜康已50歲,不但大學畢業且有相當社會歷練,應了解這種抽象謾罵字眼會傷害他人名譽,且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並非絕對無條件,10日依公然侮辱罪判段宜康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5天定讞。
民事求償部分,北院判決段應賠蔡2萬元,另須刪除臉書留言,並在臉書刊登60天道歉啟事,段不服提起上訴,高院今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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