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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重劃區「分區」跟「地目」的區別

最近很夯的新聞名詞,老實講很多人不知道「分區」跟「地目」是什麼,希望有高手能解說一下,嘉惠網友。

請儘量不要涉及真實案例,以免被回收,謝謝!



2015-12-15 10:30 發佈
都市計畫內是不是建地是看土地使用分區

地目是地政單位的用詞

不論是道林旱田等都無意義

只要使用分區是工三住三等只要不是畸零土地就是可建地

kanting wrote:
都市計畫內是不是建...(恕刪)


是分區一整塊很大的地,其中再區分成小塊的地目?

分區是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地目是這一區裏的道路、建地?


分區比較簡單的說法就是土地的使用性質或是已經編定的使用地類別
像是公共設施保留地、農業用地、耕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第幾類住宅用地等等

而地目則是依據土地法第二條的土地分類再向下劃分的土地分類
概念上算是使用分區的前身,現在已經廢止使用了

所以其實只需要知道使用分區和使用地類別就行了

不管是使用分區還是使用地類別實務上都是統稱使用性質
泛指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或已編定之使用地類別

十八相送 wrote:
是分區一整塊很大的地,其中再區分成小塊的地目?

分區是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地目是這一區裏的道路、建地? ...(恕刪)


不是的

有土地地號就有使用分區

就算土地再小塊也一樣有使用分區

和地目無關

重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一定是政府所有




EAPON wrote:
分區比較簡單的說法...(恕刪)


那是不是在重劃前如果地目是溝、道路,重劃後也是分給你溝跟道路?


地目用法是延用日本的作法
但在都市計畫法實施後就不再使用
也不予更正。但尚未取消顯示
地目可以參考 因為過去編定有他的歷史背景
但還是要以分區證明書為主!

十八相送 wrote:
那是不是在重劃前如果地目是溝、道路,重劃後也是分給你溝跟道路?


現在地目完全沒有意義
土地重劃後會扣除回饋給地方政府的土地這就是抵費地
剩下的由參與土地重劃的人依據重劃前的持有比例去做分配
而分配的位置則會盡量依照重劃前土地的所在位置分配
詳細規定就是平均地全條例第60條有寫

基本上現在地目本身毫無意義,唯一的用途只是用在土地登記簿上分類用的標籤用途而已
十八相送 wrote:
那是不是在重劃前如果地目是溝、道路,重劃後也是分給你溝跟道路?


不是

重劃完 不會有人分到道路或公設用地


中華民國的土地,就都市計劃體系來看,分成兩大類,一類是都市計畫實施地區,一類是非都市計畫實施地區。是否為都市計畫實施地區,跟行政區無關。舉例來說,高雄市分布很大,裡面就有很多土地、地區,還是非都市計畫實施地區。

都市計畫實施地區,土地才會有區分成工業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機關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等。概念上,分區是給你未來土地使用規範的依據。工業區的土地可以拿來興建工廠、住宅區則是作為住宅興建。你可以把它想成{未來}的標準。

至於地目,是土地地政機關,用來管理土地使用{現況}的依據。按照地目的不同,地政機關可以評定土地的公告現值、以及利用狀況。作為當前土地課稅、政府實施計畫等的依據。

一塊土地,只要上了地政機關的編號,一定有地目。比方是建地、既成道路用地、水利設施用地、農業用地、或者原始未開發狀況用地。

但,不一定會有使用分區,因為使用分區,必須是都市計畫實施地區才會有。但非都市計畫地區的政府,同樣可以為轄區土地,編定使用分區公告。或者這樣說,還沒有進入多樣性利用的地區,比方山林、農田地區,地方政府不需要過度管制土地使用限制。農地如果要蓋房子,就請按照農村發展條例對於農業設施、農舍的規範去做。但,如果你大規模違反既有使用狀況,比方在傳統農業平原上蓋工廠,其實政府也有點無可奈何,不信你到農村去看,各大小工廠,很多都蓋在農地上。這種行為,屬於法律模糊地帶,工廠不需向都市計畫單位、或者地政單位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只要去設立工廠營業登記,在一定型式下,就是合法使用。

土地使用分區的制定跟改變,需要報到內政部去。土地使用地目,則是地政單位自己管。但從民國八十八年以後,地目的標示就不再辦理登錄,都市計畫實施地區的土地,就依循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的規範。八十九年九月之後,非都市計畫實施地區,如果已經完成土地使用編定者(可以看成是都市使用分區的簡化版),也不再使用地目。但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且未完成土地使用編定者,則粗略記載為旱、建、田、道四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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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重劃。重劃的意義,就是整理重劃區域土地零散的狀況,以作為政府公共建設投入的依據。比方有人名下在此重劃區裡面有15筆土地,9筆地目是建地、3筆是原始未使用土地、3筆是道路。重劃的目的,就是把它的土地全部畫在一起,然後政府依照區域的需要,劃設計畫道路、計畫水渠設施用地、以及公園、機關等用地。

一般來說,重劃都有目的,一個區域,如果原本是農業區,重劃的目的,只是把零散的農地按所有人持份,去整理成一起,然後重新畫設產業道路、給排水渠道。如果原來的持份是農、林、墓、道、水等,整理後,給你的新土地,必然是農。鮮少會是其他。如果重劃後你拿到的新土地,還出現一堆不是農的土地,那這種重劃,就是亂搞。

同理,如果重劃地區是為了開發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必然最後給的是建地,而不是其他,不然就是亂搞。

舉例來說,重劃前的道路地目,重劃後那一塊還是道路嗎?這就不一定,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這要看重劃計畫內容,未來新的計畫道路(徵收前)是否在那邊。很少有人重劃前後,還是拿同一塊土地的,除非剛好原本土地就是在一個相對優良區位、也符合計畫性土地使用的規範。如果一個人本來土地形狀是十邊形亂長,重劃後還是十邊形,甚至多於六邊形,那作重劃的人,就可以抓去鞭數十了。

很多人把重劃跟使用分區變更,當作一回事,這是概念上的錯誤。前者使該區域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原地主支付一部分重劃費用、損失部分土地比例,然後換取政府進行公共設施建設(如水、電、道路、路燈等),讓地籍圖上亂長的土地,變成像是模擬城市那樣方方正正的樣子,這是重劃。重劃會讓土地價值上升,這是必然的,因為使用效率提高。政府則是徵收重劃費跟部分土地,來支付重劃的成本。

使用分區管制則是先行的,但因為歷史原因,台灣的使用分區管制的畫設政策,是很模糊的,這需要另開主題討論。但台灣的使用分區管制變更,則是暴利的。

簡單的說,都市使用分區管制的變更,是合議制的政策決定。比方某團體有一塊地,本來編為機關用地,只能用來蓋類似學校之類的公益設施,但賣給某財團後,財團發動政治影響力,讓審議委員會通過變更成商業用地。這就是暴利。

這樣的變更很多,如某財團把某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轉眼又變暴利。

使用分區管制,目的在於限制土地使用的模式,因為公共設施已經做好,如果本來是流過手指的血管,旁邊長出一根大腿,這條血管,絕對負擔不了大腿的營養需要。但是台灣的使用分區管制制度不嚴謹,住宅區裏面還是很多商業設施、工業區裡面蓋了很多住宅。諸如此類,狀況很多。所以說道變更,也很少人會覺得不可以,因此,有能力的,就會影響審議委員會的實施,輕易把低利用強度的土地,變更為高利用強度的土地分區。這是暴利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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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土地重劃,不一定是暴利的結果,因為政府會對重劃徵收部分差異性土地、重劃費、以及工程受益費。但如果重劃目的是大規模都市計畫需求,如桃園航空城;或者內湖科學園區計畫;或者大埔工業科學園區計畫,那就會是暴利。

但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通常是暴利,因為政府不太會(通常理論上應該要)去徵收這個受益費,只會從土地增值稅上去收回這筆差價。但2005年後,土地增值稅稅率又減半,所以近來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成了產官合作的好場域。
十八相送 wrote:
最近很夯的新聞名詞...(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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