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疑問也一直是我的疑問,但是已做出判決的法官也不會做出解釋了,最多就是說"不媚俗"所以才做出無罪判決,感覺上就是因為不想跟著社會民粹主流而屈服,就是要判無罪,相反來說要判有罪也是可以,反正就看你法官愛怎麼解釋法條了。挺黑心企業的就不用進來留言了,但挺一審法官不挺頂新的,可以繼續打臉這位檢察官。我真心想知道二審翻盤的機會如何?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1210003746-260401
眾所矚目的頂新案一審無罪,彰化地檢署今天以法官的9大違誤為要旨提出上訴,下午2點並舉行記者會說明上訴理由;彰化地方法院則表示,收受上訴書後將儘快把卷證送到二審台中高分院。
檢方指出,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主要是認為被告等製售之油品,不能證明來自不健康之豬隻;而被告申請報關輸入時所檢據vinacontrol檢驗報告不能證明內容不實;至於採樣檢驗之酸價僅供參考、總極性化合物採用非法定檢驗方法、重金屬可透過精煉過程除去。
但檢方綜觀全案事證,認為法官判決理由有9大缺失之處。包括:
1、越南大幸福公司為飼料商,從未經越南政府核發食品生產廠商證書。
2、大幸福公司一向販賣飼料油,僅販售予頂新公司及永成公司(另案經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做為食品。同時期出貨到台灣其他廠商之油脂,均做為飼料油使用。
3、大幸福公司出售之油脂,並無合法來源證明,審判中所提之來源證明「黃安廠」,經證實為虛偽。
4、越南政府由相關機關檢查後,認定大幸福公司所售之油脂為飼料油。
5、頂新公司報關進口大幸福公司之油脂,所檢附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內容不實。
6、頂新公司購得大幸福公司之油脂,即知悉所購油脂與送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之樣本不同,即輸入時所提供關於產品資訊不實。
7、大幸福公司油脂經檢驗結果酸價過高,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仍攙入合法食用油中加工製造。
8、原審判決縱認為「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亦即攙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原審判決置若罔聞,以精煉後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推翻原判決自己之立論(攙入之物質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9、原審判決迴避說明越南官方文件、vinacontrol檢驗報告不實、頂新公司以過期油回收加工等重要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