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蘋果日報:
彰化地院審理頂新劣油案,根據魏應充等被告聲請採樣油品送民間機構鑑定結果,
判魏應充等6名被告全部無罪,引發各界譁然,台大校長楊泮池隨即開第一槍帶頭
「滅頂」,抨擊此案使台灣變「黑心食品天堂」,「不能讓全世界人看笑話」,除
指示台大抵制頂新產品,並還籲各大學院校跟進,但有台大法學教授質疑當初台大
拒絕幫法院作油品鑑定,事後卻大罵法院判決是國際笑話,「這到底是什麼道理?
哪門子社會責任呢?」
《蘋果》獨家取得台大校長楊泮池署名函覆彰化地院的公文,內容顯示彰院在今年
5月21日函請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協助鑑定頂新案油品成分,台大隨即在5月28日函
覆法官「由於該所非衛生福利部所認證的實驗室,恕難代為檢測,請查照。」
對此,彰化地檢署承辦頂新案的主任檢察官林漢強表示,法律並未規定鑑定單位必須
通過官方認證,例如很多大學都接受法院委託進行車禍案件的相關鑑定,且司法實務
上,相對於民間機構所進行的檢驗結果,學術單位的鑑定報告更具有公信力。只是不
知台大為何拒絕協助鑑定。
況且,2006年間桃園地檢署偵辦一起麵粉混充純糯米詐欺案,台大食研所也曾接受基
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委託鑑定採樣食品的種類與比例等,只是最後函覆關稅局的鑑定結果
為:「本案經本校食品科技研究所內專業教授表示,以目前科技水準尚無法達貴局要求
之化驗目標……。」
據了解,彰化地院法官對於台大拒絕協助鑑定頗為失望,最後只好根據頂新案被告聲請,
由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研究所進行鑑定,並根據這份鑑定報告判頂新被告全數無罪。
由於台大拒絕協助鑑定,事後台大校長楊泮池卻帶頭「滅頂」,引發不少台大教授私下議
論,其中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今天更上臉書PO文提醒:「先是拒絕幫法院作油品鑑定,
接著大罵法院判決是國際笑話,這到底是什麼道理?哪門子社會責任呢?」隨即引發上百
粉絲按讚,記者嘗試和劉靜怡聯繫,但校方說她人在美國,目前暫時無法取得回應。(法
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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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台大有機會成為民族英雄的,可惜錯失大好機會...............

lovejerry999 wrote:
轉自蘋果日報:
彰化地院審理頂新劣油案,根據魏應充等被告聲請採樣油品送民間機構鑑定結果,判魏應充等6名被告全部無罪,引發各界譁然,台大校長楊泮池隨即開第一槍帶頭「滅頂」,抨擊此案使台灣變「黑心食品天堂」,「不能讓全世界人看笑話」,除指示台大抵制頂新產品,並還籲各大學院校跟進,但有台大法學教授質疑當初台大拒絕幫法院作油品鑑定,事後卻大罵法院判決是國際笑話,「這到底是什麼道理?哪門子社會責任呢?」
《蘋果》獨家取得台大校長楊泮池署名函覆彰化地院的公文,內容顯示彰院在今年5月21日函請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協助鑑定頂新案油品成分,台大隨即在5月28日函覆法官「由於該所非衛生福利部所認證的實驗室,恕難代為檢測,請查照。」
對此,彰化地檢署承辦頂新案的主任檢察官林漢強表示,法律並未規定鑑定單位必須通過官方認證,例如很多大學都接受法院委託進行車禍案件的相關鑑定,且司法實務上,相對於民間機構所進行的檢驗結果,學術單位的鑑定報告更具有公信力。只是不知台大為何拒絕協助鑑定。
況且,2006年間桃園地檢署偵辦一起麵粉混充純糯米詐欺案,台大食研所也曾接受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委託鑑定採樣食品的種類與比例等,只是最後函覆關稅局的鑑定結果為:「本案經本校食品科技研究所內專業教授表示,以目前科技水準尚無法達貴局要求之化驗目標……。」
據了解,彰化地院法官對於台大拒絕協助鑑定頗為失望,最後只好根據頂新案被告聲請,由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研究所進行鑑定,並根據這份鑑定報告判頂新被告全數無罪。
由於台大拒絕協助鑑定,事後台大校長楊泮池卻帶頭「滅頂」,引發不少台大教授私下議論,其中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今天更上臉書PO文提醒:「先是拒絕幫法院作油品鑑定,接著大罵法院判決是國際笑話,這到底是什麼道理?哪門子社會責任呢?」隨即引發上百
粉絲按讚,記者嘗試和劉靜怡聯繫,但校方說她人在美國,目前暫時無法取得回應。(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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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台大有機會成為民族英雄的,可惜錯失大好機會...............
上面檢察官說的根本是亂來.台大說的對.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七章 食品檢驗
第三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第三十九條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第四十條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而在食藥署的網站裡,就有公告之食品認證檢驗機構.這一部分是由認可實驗室變化過來的.怎麼會說法律沒有規定呢?是無知還是外行?難怪辦成這樣!!!
P.S.:再補充一點題外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四十條所定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其內容如下:
一、 檢驗方法:包括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
二、 檢驗單位: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
三、 結果判讀依據:包括檢體之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終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裡就明確的規範了抽樣方式必須照規矩來,所以彰化地檢署不符規定的抽樣被打槍,結果不被法院承認完全合情合理又合法.根本是一群不懂規矩的檢察官亂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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